公司章程(2022公司法最新修改版)
篇一:2022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
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某某某某某出资设立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22年7月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
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200万元,股东在20年(2035年4月12日)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某某某某某某
住所:江苏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身份证号码:3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了和出资时间
股东某某某某某某,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2035年4月12日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
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