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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郭锋 陈龙业 贾玉慧 张音
作者单位:
目次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三、《规定》的基本原则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2021年6月8日,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1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
人脸识别技术是指通过对人脸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实现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或者预测分析个人特征等目的的一项生物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
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又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
个人敏感信息 再如,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现象也多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规制。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的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
这段时间,人脸识别成为热门词汇,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党中央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人民众现实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回应人民关切和期待,严格依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经验成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本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为及时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紧锣密鼓地开展涉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调研起草工作。
今年3月中旬,起草小组向全国各高级法院下发通知征集意见、建议,并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在认真梳理各高院意见、专家学者意见和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构建了司法解释整体框架,拟定了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清单。
3月底到4月初,起草小组先后在江苏高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调研座谈,听取全国部分高院和北京市三级法院部分审判业务专家意见,形成司法解释初稿。
4月8日,在最高法院机关召开专项工作小组会,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司法解释初稿逐条进行研究论证。
4月中下旬,起草小组又分别在上海、四川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座谈会,听取审判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并委托地方法院就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等问题开展实地调研。
为确保司法解释质量,起草小组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审判业务专家参加论证。
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始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保持常态化沟通,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提请审委会审议。
此后,起草小组又根据审委会决议对司法解释部分条文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中央宣传部意见,再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函均表示无不同意见。可以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全程指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规定》认真参考、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智慧的结晶。
三、《规定》的基本原则
《规定》的起草,始终坚持4个原则: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众所急所盼。人脸识别技术为人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而该技术的滥用不同程度侵害了人民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忧。《规定》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积极回应技术滥用这一众所急所盼的问题,切实加强权益保护。通过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统一司法规定,充分发挥裁判引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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