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事都讲证据,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是要提交证据的。那么,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书证。
其⼀,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其⼆,书证的特质载体⼀般是纸张,但也包括⾯板、⾦属、⽵⽊、布料、塑料等;
其三,书证的制作⽅法⼀般为⼿写,但也包括打印、雕刻、拼对等;
其四,某些书证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如⾝份证、户⼝簿、承运单等;
其五,书证也是⼀种客观存在的物品,某些证据如果既能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能以其
外部特征再现案件真实,该种证据则既是书证⼜是物证。当事⼈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副本或节录本。为了便于⼈民法院审查,当事⼈提交外⽂书证时必须附有中⽂译本。
⼆、物证。
⼀切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的外形、重量、规格、特征等。因此,凡是以⾃⼰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即称为物证。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合同交付的规格、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或定作物,侵权⾏为造成损害的公私财物及侵权⽤的⼯具、遗留的痕迹等等。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录像或录⾳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响,或以电⼦计算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材料。在诉讼中,常⽤的视听资料主要有录⾳带、录像带、电⼦胶卷、微型胶卷、传真资料、电话录⾳、雷达扫描资料、电⼦计算机贮存的资料等等。视听资料可以分为录⾳资料、录像资料、电视监控资料、电⼦计算机贮存资料和运⽤其他技术设备获得的资料等类型。
四、证⼈证⾔。
证⼈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民法院传唤作证的⼈。证⼈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证⾔。证⼈证⾔作为⼀种证据,必须是证⼈亲眼看到或亲⽿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的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应当⽀持证⼈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根据此条的规定,证⼈的范围包括:
第⼀,证⼈不仅是⾃然⼈,⽽且包括单位,如果某些单位因业务了解案件事实,不是以个⼈⾝份作证,⽽是以单位代表⼈⾝份作证。
第⼆,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都可以作为证⼈,并且是⼀种义务,不得⽆理拒绝。
第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这是指那些⽣理上有缺陷或精神病⼈或年幼不能辩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对于某些有⽣理缺陷,如聋⼦、瞎⼦等,就其看到听到的事实可以作证;间歇性的精神病⼈在间歇期间,能辩别是⾮、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为证⼈;对未成年⼈,如果他所表达的事实与认识能⼒⼤体⼀致,也允许作为证⼈。虽然法律没有明⽂规定不能作为证⼈的⼈的范围,但在诉讼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两类⼈员不能作证:
⼀是诉讼代理⼈不能在同⼀案件中既是代理⼈⼜是证⼈。如果诉讼代理⼈对正确查明事实有重要作⽤,
应通知被代理⼈终⽌委托代理关系,让其作为证⼈,这样就可以解决证⼈的陈述与诉讼代理⼈地位⽭盾的问题。
⼆是办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辩护⼈员和检察⼈员也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不能⾃⼰作证、⾃⼰审判、⾃⼰抗诉,这样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
五、当事⼈陈述。
当事⼈陈述是指当事⼈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对⽅
当事⼈提出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若当事⼈对陈述的事实进⾏分析,提出⼀些意见,以及要求适⽤某项法律以作出对⾃⼰有利的判决等,不能认为是证据。
六、鉴定结论。
在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有时是⼀些专门性问题,如某⽂书上的签名是真是假、某⼯程的合理造价是多少、当事⼈之间有⽆亲⼦关系等,这些事实很难⽤⼀般的证据证明,⽽要由有关专家运⽤专门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段去确定事实真伪。鉴定结论这⼀证据种类应运⽽⽣。
鉴定⼈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门性知识,能够协助⼈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鉴定⼈必须公正⽆私,能够公正地对案件作出结论。如果鉴定⼈是案件的当事⼈或者当事⼈的近亲属,鉴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应当⾃⾏回避。当事⼈也有权以⼝头或者书⾯⽅式申请鉴定⼈回避。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鉴定⼈作出公正⽆私的鉴定结论,防⽌虚假的鉴定。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必须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所在单位派⼈参加。当事⼈或者当事⼈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有关单位和个⼈根据⼈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作。勘验⼈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当事⼈和被邀参加⼈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笔录和照⽚、绘制的图表,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或出⽰,使每个参加诉讼的⼈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要求重新勘验的,如要求合理,确有必要的,可以重新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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