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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简述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治社会中的公力救济基础便是司法诉讼制度,而司法诉讼活动的裁判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裁判活动的基石,证据就是证明法律事实的基本。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性内容,任何情况不得偏离。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基本内容: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之基础的诉讼原则。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是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的三大基本原则,此三大原则就如“船之浆”随时把握着民事诉讼的航向,使其不得偏离,而丧失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于个人而言,了解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有利于我们更清晰的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完全地使用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