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书证;
(⼆)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证⾔;
(五)当事⼈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这样规定容易给⼈造成误解,即证据种类只有这七种,其他材料都不属于证据。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证据有下列⼏种”修该为“证据包括”,以消除误解,并新增电⼦数据为证据种类,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
(1)当事⼈的陈述。是指案件的当事⼈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2)书证。是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如合同、书信、⽂件、票据等。
(3)物证。是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
(4)视听资料。是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摄像机拍摄的⼈物活动等。
(5)电⼦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邮件、⽹上聊天记录、电⼦签名、⽹络访问记录等电⼦形式的证据。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新增电⼦数据作为证据的种类,是考虑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计算机等各类电⼦设备在社会⽣活中⼴泛运⽤,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电⼦数据证据本⾝⼜有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将其简单地划⼊某⼀现有的证据种类或者是分别划⼊原七种证据种类中,依靠对现有的各类证据的运⾏规则进⾏修补难以解决电⼦数据证据所带来的诸多法律难题,也⽆法充分发挥电⼦数据证据的证明价值。因此,有必要把电⼦数据证据作为⼀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建⽴⼀套⾃⾝统⼀的有关电⼦数据证据调查收集、质证、认证等的运⽤规则。
(6)证⼈证⾔。是指证⼈以⼝头或书⾯⽅式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7)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意见,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原民事诉讼法使⽤的是“鉴定结论”的表述,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主要是考虑⽤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个⼈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个⼈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种证据,审判⼈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不是被动地将“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8)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上述“证据”,严格地说只是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材料、)其内容是否真实还需要查证。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