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
⼀、不合法证据
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种情形:
(⼀)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如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如果由⽆民事⾏为能⼒的未成年⼈或精神病⼈作证⼈提供证⾔,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为⾮法证据。
(⼆)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法⽅法收集证据,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成为⾮法证据。
(三)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或与案件⽆内在联系、⽆证明⼒的事实材料,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意义⽽为⾮法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四)表现形式不合法。民诉法第63条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证⾔、当事⼈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是为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证据的
这⼀形式特征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不可能成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另外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当事⼈⽆须取证的情况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基本举证原则。但是,这并不是说⼀切事实都要举证。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9条规定了免除当事⼈举证的范围,具体包括六个⽅⾯:
(⼀)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指⼀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经验的普通⼈都知道的事实;
(⼆)⾃然规律及定理。⼀些⾃然规律及定理⼴为⼈知,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部分,因⽽不必举证证明;有的虽然不具有共知性,但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其客观存在性及真实性不致有误,所以同样不必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事实。如某⼀事实存在时,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就会合乎逻辑地引起另⼀事实的发⽣;
(四)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效的仲裁裁决同⼈民法院的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六)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为⼀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民法院不必再对公证⽂书进⾏审查,可以直接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适⽤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了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种情形:
(⼀)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
(⼆)⾼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个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证据的取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证据的取舍认定有以下规则:
(⼀)证据冲突规则。当事⼈对⾃⼰的主张,只有本⼈陈述⽽不能提出其相关证据的,除对⽅当事⼈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持;⼀⽅当事⼈提出的证据,对⽅当事⼈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
(⼆)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当的证⾔;
2、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
5、⽆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
(三)举证不能规则。当事⼈取证困难,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未果的证据,当事⼈所主张的这部分事实不能成⽴;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四)证据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当事⼈⽆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以推定该主张成⽴。
(五)综合分析规则。⼀⽅当事⼈提出的证据,对⽅当事⼈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当事⼈对同⼀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够理由否定对⽅证据的,可综合其他证据进⾏审查认定;当事⼈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认可,庭审后⼜反悔但提不出相关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对单⼀证据应从证据的取得⽅式,形成的原因、形式,提供者的情况及其
与本案的关系进⾏分析,还可以从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等进⾏综合分析;当数个证据同时存在的时候,⼀般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证⼈提供的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有利的证⾔,其证明⼒低于其他证⼈证⾔;原始证据的证明⼒⼤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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