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证明⼒证据的证明⼒,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法律对民事证据的证明⼒是如何规定的?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法律对民事证据的证明⼒是如何规定的
证据的证明⼒,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的⼤⼩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就往往⼤于间接证据的证明⼒,传来证据的证明⼒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证明⼒的强弱或⼤⼩常常是通过对⽴或⽭盾证据之间的⽐较显现出来的。
证据证明⼒的有⽆和⼤⼩的确定,⼀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依靠法官的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的有⽆和⼤⼩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有⽆和⼤⼩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由判断,则被称之为“⾃由⼼证原则”,或为“⾃由⼼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法定证据原则发端于⽇⽿曼法,盛⾏于中世纪的意⼤利法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例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三个证⼈的证⾔⼀致时就能够证明某⼀事实的存在与否;书证的证明⼒强于⼈证。根据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的有⽆和⼤⼩就必须预先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允许法官在诉讼中根据⾃⼰的判断加以改变。
法定证据原则由于排斥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证据的证明⼒,导致了证据运⽤中的教条主义和僵化,否定了法官的能动作⽤。19世纪法国民事诉讼法⾸先抛弃了法定证据原则,以⾃由⼼证取⽽代之,以后⼤陆法系各国也相继采⽤了⾃由⼼证原则。根据⾃由⼼证原则的要求,这些国家在法律修改或制定中取消了关于证据证明⼒的法律规定;允许法官在证据运⽤⽅⾯凭⾃⼰的“良⼼”和“理性”⾃由地作出判断。但奉⾏⾃由⼼证原则的国家并没有全盘否定证据证明⼒由法律规定的做法,在某些场合也规定了某些证据证明⼒的有⽆或⼤⼩。例如,关于有⽆诉讼代理权的证明,原则上就只能以书⾯委托或⾔词笔录内容加以证明,其他证据对此没有证明⼒。在法律有规定时,法官仍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由认定证据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当事⼈的陈述;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数据;
(六)证⼈证⾔;
(七)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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