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三十五个条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该条款仅仅规定了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如若当事人在法官释明后变更了诉讼请求,那法官就变更后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即可,但如若当事人在法官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应当如何处理,该条款并未指明,由此导致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存在困惑。本文拟通过梳理审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为法官在个案中选择裁判方式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