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务演练作业
姓名:樊玉双 学号:2011224018 专业:法律硕士
一、案例分析
赵某2003年在某市开办了一家美容院,领有营业执照。第二年赵某将美容院转让给好友齐某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05年的一天,齐某在给顾客王某做面部护理时,因产品不合格导致王某面部肿胀,后又引发大面积溃烂,王某为此多次到医院,支付了大笔医疗费。2007年12月,王某将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1、法院在起诉审查时,如果发现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本案法院应当受理案件,进行诉讼时效的审查,审查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如果没有,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2、法院受理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做哪些工作?
(三)管辖异议申请。
(四)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五)追加当事人和促使当事人和解及进行庭前调解。
(六)组织证据交换及其他准备工作(证据规则)。
3、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答:《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所以,本案应追加赵某为共同被告。
4、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王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有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王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因为本案的被告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以,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缺席判决。
5、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王某突然死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
所以,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审理,待原告的继承人确认是否继续诉讼后,继续审理。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
二、论述题
论述开庭审理前准备的基本内容及意义
答:基本内容:(一)送达诉讼文书;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强调是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具体为《民诉法》第125-126条规定:1、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当在5日内将计入口头起诉的笔录抄件发送被告;2、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3、被告提出答辩
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答辩状送达给原告,时间为收到答辩状5日内,送达的是副本;4、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送达举证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均与诉状一并送达。
(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根据第126条的规定: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方式可能书面,也可能口头方式通知。
合议庭人员组成后3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管辖异议申请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当事人有权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
(四)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1、审核案件诉讼材料。此时诉讼材料主要是起诉状,有时也有答辩状和部分证据材料,通
过了解审核案件诉讼材料,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和需要调查的事实和辩论的主要问题,从而为正确审理案件做好准备。
2、调查案件相关情况
人民法院派员调查时应出具调查人的证件,做出调查笔录,委托调查时,受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托人民法院应要求委托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托人民法院也可以补充调查。
3、收集必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利进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五)追加当事人;
《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追加当事人的范围:追加原告、被告、第三人。
2、追加的方式: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追加;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申请有理的追加通知参加诉讼,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追加原告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不予追加;需追加的原告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需追加,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追加被告的,不以其本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应参加诉讼,拒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强制其到庭。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一般比较慎重。
(六)程序分流;
程序分流是审理前准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后的民事案件,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所适用的具体程序:
1、督促程序: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条件;
2、庭前调解: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争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普通程序;
5、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明确争议焦点,方式为证据交换。
(七)其他准备工作(证据规则);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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