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是⾮常重视证据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使⽤,证据要想具有法律效⼒需要进⾏认定,⽽有些证据是有瑕疵的,那么瑕疵证据民事诉讼法院的认定⽅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瑕疵证据民事诉讼法院的认定⽅式
瑕疵证据是指取得⽅式合法,即具备了证据的合法性,但因为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某些瑕疵的证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第69条中列举了部分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除了69条中规定的⼏种情形外,在实践中瑕疵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条⾥⾯所载明的内容有涂改或不清楚,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变更等等,对于这部分证据是否应当⼀律以有涂改、不真实为由不予采⽤,笔者认为不应当⼀概⽽论,要看⽋缺的内容对案件事实是否起主要作⽤,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综合认定。
笔者认为,瑕疵证据的采⽤应当考虑以下⼏个⽅⾯的因素:
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
⽐如,原告提交的⽋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
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瑕疵,即使后⾯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致,但⽋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条内容是否属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
⽐如,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更改⽽否认其真实性,但拒不提供其⼿中的合同。就需要法官审查合同中更改的内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证明作⽤,如果是对案件事实⽆关紧要的内容,不能因其内容有更改⽽否认整个合同的真实性。
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如,李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未到庭,李某出具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陈某签名的收货单及陈某出具的⽋条证明其所述事实,但其出具的⽋条中载明的⽋款数额⼤写⾦额与⼩写⾦额不⼀致,李某庭审中⾃愿按⼤⼩写中⾦额较⼩的⽋款数额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条就是有瑕疵的证据,笔者认为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的。⾸先,李某认可的是对⾃⼰不利的⽅⾯,也就是其主张的权利是书写⾦额较⼩的部分;其次,该⽋条内容并⽆涂改,之所以出现⼤⼩写⾦额不⼀致系书写错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见的;第三,李某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也按合同约定履⾏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某应当⽀付货款;其四,如果陈某已经⽀付了货款,应当由陈某举证证明。
⼆、民事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种。
(1)书证。凡是⽤⽂字、符号、图画在某⼀物体上表达⼈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录像、录⾳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证⾔。诉讼参加⼈以外的其他⼈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民法院提交的书⾯陈述,称为证⼈证⾔。
(5)当事⼈陈述。当事⼈在诉讼中向⼈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陈述。
(6)鉴定结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进⾏鉴定,从⽽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民法院审判⼈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进⾏勘查检验,进⾏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
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罪的证据)
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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