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以期达到的效果和目的。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民事诉讼模式: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9,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10,职权主义模式: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它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指在民事诉讼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能由法院担当。
11,诉讼事件
12,诉讼行为
14,司法独立原则:指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16,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7,诚实信用原则: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信、善意。
18,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9,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能够宏观的构建出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并使民事审判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的统称。
20,合议制: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1,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22,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中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3,回避制度: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法定程序退出案件审理程序的制度。
24,自行回避:指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
25,申请回避: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具有回避制度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法定情形之一,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2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应当向社会和众公开审判过程、人员和结果的制度。
27,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28,审级制度:指按照法律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的职能划分,以及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
29,陪审制度:指非职业化的审判人员参与到民事审判组织中来,同职业化法官一同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30,诉权: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31,诉: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法院就特定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32,确认之诉: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33,给付之诉: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34,形成之诉: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35,诉的利益: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时效性。
36,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争议的并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37,既判力:即实质确定力或内部确定力,指确定判决(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禁止反复起诉”和“禁止矛盾”。
38,诉的变更:指诉讼请求的变更。广义的诉的变更还包括诉讼请求的增加;狭义的诉的变更仅指已提出的诉的变更。
39,诉的合并:指法院将有联系的几个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制度。
40,诉的追加:指原告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41,反诉: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吞并、抵消、排斥本诉。
4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43,程序上的当事人:指以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的人。
44,实体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实施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45,诉讼担当(诉讼实施权):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他人权益以当事人的名义就他人的纠纷实施的诉讼行为。
46,诉讼承担:指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它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
47,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48,当事人的更换:指在诉讼过程中,原来的当事人变更为新的当事人。
49,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50,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指当事人亲自实施诉讼行为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51,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52,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53,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成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54,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55,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6,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57,诉讼代表人: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到5人。
58,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59,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起诉时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60,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预决效力:指未参加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的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裁定适用法院已经做出的裁判,无需另行起诉。
61,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构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6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6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64,第三人撤诉: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法院提起撤销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第三人撤诉在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限于撤销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
65,民事诉讼主管: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66,管辖: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7,管辖恒定原则: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68,级别管辖: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69,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0,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71,裁定管辖:指法律虽然有规定,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裁定来确定的管辖。
72,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其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73,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74,管辖权转移: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管辖权转移给上级法院。
75,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76,应诉管辖:也称默认管辖、拟制合意管辖或默示关系,指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77,专属管辖:指法院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
77,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78,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79,选择管辖: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80,民事诉讼证据: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81,证据材料: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货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