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是举证责任。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和实践中,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行政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清晰、明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能起到其应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 举证 责任
〔本文的中心论点〕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绪论 ………………………………………………………(1)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特征 ……………………………………………(1)
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 …………………………………………(2)
(一)被告举证责任……………………………………………(2)
(二)原告举证责任 ………………………………………………………(2)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三)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 ………………………………………(3)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4)
四、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仍需改进的地方…………………………………(5)
(一)加强对原告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实行合理分担原告的举证责任……(5)
(二)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5)
结论 ………………………………………………………………………………………(5)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因为,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清晰、明确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其意义是:第一、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防止原告的
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的伤害。第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三、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等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应遵循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规则,并承担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特征
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举证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也即是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者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和宗旨,就需要人民法院充分行使体现司法监督的审判权,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不但要有事实根据,还要有法律、法则等规范性文件
为依据,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仅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还要把反映这些依据和事实的材料向法院提供,用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它是决定行政诉讼最终评判结果的关键。
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如下特征:第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职权取证,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第二,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第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时间上看,也有特殊限制,即强调被告应在一审人民法院庭审结束之前实施。
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也有很多的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负举证责任说、但规定的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1999年11月24日,作出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举证责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兼采合理分担说,即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