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Strategies for Safeguarding
Family Trusts and Avoiding Penetration
规避家族信托被击穿,提前排雷的黄金策略
知名企业家张兰的海外信托被击穿一事,成为2023年家族财富领域的标志性事件,引发超高净值人对家族信托风险的关注。
一直以来,家族信托有着多重优势,委托人可以借助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来隔离风险,避免委托人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婚姻风险等出现的家族财产分割问题。
然而,企业家设立多年的家族信托突然遭到击穿,企业家积累的财富瞬时间化为乌有,究竟是谁的错?
本期,我们将结合惠裕在4月推出的播客栏目《裕之有道》中的专家观点,与您一起解读该案例的来龙去脉。如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关注我们的播客栏目《裕之有道》。【案例梳理】
2008 年,张兰的企业接受了国内领先私募基金的2亿元投资(占企业10.53%的股份),签订对赌协议。在接受该笔投资的同时,张兰也与私募基金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约定该企业在4 年内上市。如果到期无法实现这个约定,则张兰要向私募基金回购股份(附带每年20%的年化利率),同时触发协议约定的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等等。
2012 年,对赌失败,触发领售权,股权被卖给欧洲基金C。随着张兰的企业在A 股和港股市场接连受挫,上市约定未能如期实现。在对赌失败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要求张兰按照约定回购股份。然而张兰在当时无法完成回购,领售权则被触发。最终,私募基金将自己和张兰持有的82.7%的企业股份一起卖给了一家欧洲大型私募基金CVC。在剩余的17.3%的股权中,张兰被要求保
留了13.8%,继续负责企业的经营。
2013年,部分收购资金打入张兰的个人
账户。在这笔收购中,有2.5亿美元的资金
打入到了张兰女士的账户中。
2014年,张兰在在英属维尔京岛成立
家族信托,并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随后于
同年6月,张兰从CVC收购俏江南资金中
拿出1.42亿美元,设立离岸信托,受益人
为汪小菲及其子女。
2015年3月,香港法院、新加坡法院
接到CVC诉支付给俏江南大笔资金去向不
明,要求还款。CVC认为,张兰在当初的收
购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且对收购后的企业
管理不善,导致损失,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2019年4月,新加坡法院判令张兰向
CVC支付1.42亿美元及利息,但长时间未
能履行。
2022年11月,新加坡法院作出判决“击
穿”了张兰的家族信托。新加坡高等法院认
定Z女士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
有人,同意了原告欧洲基金C提出的任命接
管人的申请。
2023年3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
汪小菲
的判决书显示,中国企业家张兰仍拖欠CVC
资本1.4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近10亿元)
及其利息,张兰用家族信托基金购入的一套
纽约公寓也即将被执行还款。
张兰就此事回应中语出惊人:“欠债是
今年4月,惠裕全球家族
智库正式推出了自己的系
列播客栏目《裕之有道》,
以典型实践及案例为切入
点,打造一档“非严肃”
话题性播客栏目,陪伴中
国式企业家族和家办行业
的躬身入局者们一同成长。
该播客栏目将持续围绕家
族办公室行业的热点话题、
发展趋势、行业挑战、智
库观点、真实案例等,邀
请惠裕全球家族智库的首
席专家库成员、家族新掌
门、SFO(单一家族办公
室)、MFO(多家族办公
室)、机构型家族办公室、
PE/VC等一线思想领袖共
同录制。
因为被资本算计。”她亦称:“是CVC基金欠我的,我没欠任何人”、“怎么会向黑恶势力低头?”
一时间,外界对于张兰究竟懂不懂家族信托的运作风险,产生了诸多疑问。【思考一:财富所有者对家族信托架构的认知,会否有很大的认知偏差?】
很多人会以为信托是一个架构实体,但其实信托更是一种法律安排。
一般原则上理解,信托越独立,客户对信托的控制权越少,这个信托被击穿的风险也就越小。如若成立人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那么出了事情信托自然也会被推翻,反而事与愿违。
客户的控制权越少,就意味着他对受托人要有更多的信任,或者在机制层面有更详实的制度安排。信任关系的建立是成本的考量,是对资源的投入。
【思考二:有哪些事前环节导致了特殊风险?】
第一,交易结构变化风险。2012年,张兰更改国籍后,旗下企业原来是在境内上市,考虑的只是境内法
律架构的问题。而企业家的身份使该案件后续的法律程序变得非常之复杂,涉及到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的法院管辖,以及各种仲裁,因此这个官司到目前持续将近 10 年。
第二,对赌协议的后续风险。此前张兰就俏江南上市问题与资本方签署对赌协议。根据对赌协议,对赌失败后张兰她需要把手里的股权卖掉来补偿鼎晖,于是欧洲私募基金CVC作为买家登场。 因此,企业家需要在签订对赌协议前,能通过专业人士更加客观地判断对赌成功的可能性及影响,后续事件或不至发展至此。
第三,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如果张兰足够重视潜在风险,在2014年她其实有机会更加妥善安排她的信托,使信托的安排和企业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所带来潜在的诉讼风险相分割。
【思考三:家族信托遭击穿,法律层面上有哪些“硬理由”?】
张兰的案件之所以轰动家族财富领域,背后涉及一个核心问题究竟哪方拥有银行账户中的钱。
其中一个“硬理由”是:张兰律师与银行的往来邮件反而使法官确认了张兰对账户资金的实际控制权,甚至可以说是犯了比较低级的错误。
复盘来看,法院文件用的说法是:张兰是否受益地拥有银行户口里的钱。所谓拥有,其实有三层界定:第一拥有权、第二控制权、第三受益权。参考法院公布的文件, 其中指出张兰在被冻结之前将银行帐户
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目的,而受托人控制的公司没有提出反对。
案件中,张兰想保持对钱的控制,同时让CVC资本更难获得这些钱。法院通过调
对赌协议:也称估值调整协议,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中常见的一种协议安排。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对赌约定尽可能实现公平公正的投资交易。从操作角度来说,即在交易协议签订时,由投融资双方对被投标的企业未来的不确定发展进行约定。它既是投资方对估值调整的一种金融工具,也是激励融资方的有效手段。
领售权:对于投资人来讲,如果创始人上市失败且没有钱回购股份,那么投资人也无法退出。因此领售权是一种常见的机制,也叫强卖权,即投资人可以连着创始人的股份一起卖掉。例如,在本案例中仅卖约10%的股份对市场吸引力较低,因此通常要连同控股权绑定一起出售。
查发现如下关键点:
张兰的意图是保护她的资金免受原告可能的索赔,同时不放弃为自己的利益使用这些资金的能力。张兰在冻结令之前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目的,而其家族信托壳公司没有投诉。张兰在收到香港冻结令通知后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迅速将资金从DB账户转出,这表明她认为这笔钱是她自己的。张兰在将资金转入银行账户时的主观意图并非赠与,而是保留这些资金的实际利益,这一点从她在2014年6月4日之后与银行账户和其中的资金有关的行为中表现得很清楚。
基于上述观点,法院发现张兰对于两个银行账户的意图是保留实际所有权,而不是将钱交给家族信托壳公司。
【思考四:家族信托有哪些规避被击穿的策略?】
如果资产在债权出现前至少转入信托基金两年,并且信托基金已经存在至少五年,则这些资产通常受到保护,不受债权人的索赔影响。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域,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权人,包括破产受托人、诉讼对手和政府机构。
家族财富所有者还需要重视查曼测试(Charman Test)的重要性,即检查信托是否有明确的意愿和确定性,以及资产是否已有效转入信托基金。如果信托基金通过了查曼测试,则认为其是有效的,并可以提供保护免受债权人的索赔。
换言之,分析家族信托是否能够抵挡债权人索赔的框架十分重要,可以规避多重风险。在创建信托基金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向法律专家或信托专家咨询,以确保信托基金的结构得到适当安排,并确保满足所有法律要求。通过将资产转移到信托基金,并确保信托基金已经存在足够长的时间,家族可能能够保护这些资产免受债权人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下保护信托基金,其他因素如欺诈转让和不当影响也会影
响信托基金的有效性。通常来讲,全权委托信托模式是最基本的给予资产保护功能的信托设计方式,意思是受托人全权决定对于受益人的分配。一般还会通过不可撤销的信托构建起另外一层保护,即财产一旦注入信托就不能撤销。最终法院在执行判决是否推翻信托是看受托人决定的独立性,会否受到受益人或成立人的影响。
【思考五:企业家运用信托工具时,是否应设计得越复杂越保险?】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张兰对专家的选择还是对信托基本原则和运作方式的亵渎,都反映出其本质上是吃了认知的亏,未能充分发挥出专业工具的实际优势。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架构不是越复杂越好,但是不复杂并不代表简单。一些客户考
虑得很长远,虽然他们并未采取很多不同的架构,但是每个架构中他们都会请最专业的人,花很多时间,把文件、安排打磨得缜密详实。
信托设立前,由信托公司出具初步方案后,客户会独立的律师、会计师来给出三方意见。特别是当客户资产中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还需要做合规检查。
此外,企业家变更身份亦需谨慎。身份变更的过程繁琐,但影响更复杂。身份变更前,企业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对自身涉及到的交易、法域进行全盘梳理,判断后续可能引发的系列问题。
【总结】
张兰事件给众多企业家如下深层次启示: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和工具安排要趁早,不要等快出问题了再“抱佛脚”,在信托设立后要遵守游戏规则。企业家越早启动规划的准备,在未来就会越从容。一方面是考虑到“2年和5年”法则所述的判定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给专业服务商预留时间做充足的规划和准备。信托架构不是越复杂越好,但是不复杂并不代表简单。一些客户考虑得很长远,虽然他们并未采取很多不同的架构,但是每个架构中他们都会请最好的人,花很
多时间,把文件、安排打磨得缜密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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