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探析
本文从迎接挑战和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需要等方面阐述了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和剖析,进而从政策、法律、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各项措施。
标签: 中间业务混业经营收费定价制度
一、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必要性
1.金融风险加剧。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不仅有国内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还包括与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利率市场化之际,外资银行以其在利率定价上的灵活机制,以及在国际市场上众多的避险手段,竞争优势必将显现。
2.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变小。我们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以来连续8次的存贷利率下调可以看出,银行经营的实际存贷利差已经明显收缩,银行职能正在经历着由信用媒介向财务顾问、代理商、受托者角的转变,提高各种金融服务所带来的非利息收入在业务构成中的比重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3.中间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中间业务具有服务客户、联系客户及促進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而且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
1.发展规模小,收入总量低。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规模较小,综合效益较差。根据《中国金融年鉴》相关年度数据和各银行网站公布的相关年度年报数据发现,全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平均不足8%,这尚不及国际银行业2000年的平均水平。
2.中间业务品种单一,缺乏突破性增收产品。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大多数商业银行开办的品种仍以转账结算、票据承兑、贴现,以及各种代理业务为主,各家商业银行业务品种类似,没有特,附加值比较低,形成收入较少;真正价值较高的如代客理财、咨询评估、财务顾问等新兴中间业务拓展较少。
3.中间业务收费不规范。目前中间业务收费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许多服务项目
没有收取手续费标准,致使银行难以收费;即使制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也由于传统经营的影响和客户对收费的不理解,而使得收费的推行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4.层次不高,资源投入有限,高素质从业人员严重不足。中间业务特别是新兴中间业务大多数是人力资本和技术含量高的业务,它的运作以先进的电子化设备为基础,这需要大量的资本、技术和人才投入。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却停留在传统金融服务与现代金融服务之间的“初级阶段”。
三、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因素分析
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从事信托、证券业务,限制了商业银行开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业务,抑制了金融创新。因为目前新型金融产品都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交叉融合的结果,在分业经营下这种情况是很难做到的。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尽管2001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业务种类、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监督监管等做出了一定规定,但尚不够完善健全;2003年新修正的《商业银行法》仍缺乏明确的中间业务经营规则,对银行与客户间的权
2022年各银行利息排行利义务关系没有涉及;货款的国际结算业务面临国内做法与国际法律、惯例的一定冲突;国内信用证、保理业务等新型中间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范也几乎是空白。
3.银行自身因素。银行在经营观念上存在误区,没有对中间业务进行准确的定位,其普遍只重视开拓存贷业务,没有从经营战略高度上把中间业务作为支柱业务进行发展。除此之外,银行还面临着缺乏大批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和信息科技力量支撑不足的问题,这都影响了金融创新产品的进度和技术含量。
4.定价制度。由于没有建立起分产品、分客户的成本核算体系,中间业务定价缺乏最基本的参照依据,目前各行的中间业务定价基本上是采取比照法或领导拍板法的方式,既无法保证定价的科学性,也无法向客户说明定价依据,极大地制约了银行的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市场需求因素。就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而言,还没有形成对中间业务的有效需求,再加上没有得到社会公众和银行客户的理解支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举步维艰。
四、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的中间业务发展措施
1.实现由“分业”向“混业”的发展。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史来看,金融业的发展要经历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发展轨迹。商业银行应当未雨绸缪,全方位的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通过中间业务的品种体现混业经营的特征,具体来讲商业银行应成立专门负责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的部门。
2.实现经营观念的转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所处的这种从属的非独立地位,与客观环境的要求以及发展中间业务的迫切要求是极不相适应的。因此,需要商业银行上下端正思想,转变观念,把拓展中间业务放在战略高度来对待,彻底改变旧的经营理念。
3.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应及时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不适应中间业务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领域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机构的合作范围和界限,以扩大中间业务的拓展范围,推动业务产品跨行业创新。
4.建立合理的收费定价制度。我们要坚持收入与支出匹配、风险与收益对等、向国际观礼靠拢等原则,坚持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上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状况和客户承受能力。
5.除了以上的措施外,我们还应该积极拓展传统中间业务市场,开发新兴中间业务市场。并加大科技人才开发力度和市场营销力度,来促进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