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徐惠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8 
【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4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兆祥富建文王一川 
【审理法官】牛兆祥富建文王一川 
王晓晨【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徐惠东;张健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徐惠东张健 
【当事人-个人】徐惠东张健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被告】徐惠东;张健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4:46:5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徐惠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民终24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0号。
     负责人:孙成聪,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惠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惠东、张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富建文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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