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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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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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鼎陶粒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后榆村十二户屯。
法定代表人:李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丽娜,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Q,住所地哈尔滨哈南工业新城香坊工业园14-03地块。
法定代表人:卢新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064T,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光府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F,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乐民小区三栋副1-1层3号。
负责人:崔宝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扈某,*,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现在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鼎陶粒砖厂诉被告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都分公司、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鼎陶粒砖厂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鼎陶粒砖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鼎陶粒砖厂撤回起诉。
审判长 车 晓
审判员 黄 鹤
审判员 范晓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