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
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
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
合,是法这种现象中
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
定的,深藏于其内部
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
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反映着统治
阶级(即掌握国家政
权的阶级)意志的规
范体系。这一意志的
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它通过规定人们
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
和义务,确认、保护
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
(即法本身的作用)
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
想的影响,实现对人
们行为的评价、指引、
预测,实现对合法行
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
为的谴责、制裁、警
戒和预防作用。法是
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
(或专门法律职能)
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
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
关系,并运用法律手
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
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
即运用法律手段确
认、建立、发展一定
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
的性质,从而确立一
定的法律秩序的职
能。
10、法的保护性职
能:即运用法律手段
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
律关系、法律秩序使
之不受侵犯或恢复,
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
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
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
同的对待,根据人的
功绩、出身等的不同
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
称“改正的正义”)指
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
利,都要给予同等的
补偿,适用等价交换
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与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
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
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
立契约(合同)而不
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
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
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
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
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
则:是反映社会主义
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
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
法治国,一切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公职人
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
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
级处理国家事务、公
共事务,调整国家各
种关系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措施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
事实关系的多次反
复,成为人们行为的
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
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
方式:是法律要求人
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
的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
式:是法律赋予人们
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的调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
式:是要求人们承担
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的调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
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
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
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
依法建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
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
感性阶段,或者说是
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
的|自发形成的感觉
和情绪,它对法律现
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
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
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
段,或者说是高级阶
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
的思想观点,它在法
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
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
映一个国家、地区或
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
则、方法、技巧、经
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
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
用的条件的部分,它
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
么条件下才可以适
用。
37、处理:就是行为
本身,即法律规范中
指明人们可以做什
么,应该做什么,不
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
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
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
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
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
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
是维护已被调整好的
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
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
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
范:是指允许执法机
关、执法人员进行个
别性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
指允许执法机关、执
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
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
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
范:是指规定执法机
关、执法人员必须适
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
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
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
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
以外,也规定了任选
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
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
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
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
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的不同,以与与之
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
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
“法源”或叫“法律
渊源”又作为法的“形
式渊源”,它仅指法的
法律效力的来源,即
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
么方式产生,具有何
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4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0、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1、法规汇编:有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
下,将规范性法律文
件按涉与问题的性质
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
顺序予以排列,汇编
成册。
52、法典编纂:是指
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
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
查、修改、补充,并
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
典的活动。
53、法的实现:是指
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
为中的具体落实,即
权利被享用,义务被
履行,禁令被遵守。
54、法的遵守:指国
家机关与其工作人
员、政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
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
行为的活动。
55、法的适用:是指
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
授权的社会组织,按
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
家权利调整和保护具
体的社会关系的活
动。
56、仲裁:是指双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
议,将他们之间的争
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
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
度。
57、调解:是指中立
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
间进行调停疏导,促
使当事人互相谅解,
平等协商,自愿达成
协议,从而消除纷争
的活动和方式。
58、法律规范的效
力:是指法律规范的
法律学生效范围,即法律规
范在什么时间、什么
地点、对什么人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59、法律规范的时间
效力:是指法律规范
在什么时间开始生
效,在什么时间终止
生效以与对其生效前
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
有溯与力等问题。
60、法律规范的溯与
力:是指法律规范对
其生效的发生的事件
和行为是否适用。适
用,就是有溯与力,
不适用,就是不具有
溯与力。
61、法律解释:是指
有关国家机关、组织
或者公民个人,对法
律或法律条文的内
容、含义所作的理解
和说明。
62、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63、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64、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65、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66、任意解释:是指
一般公民、社会团体、
诉讼当事人、辩护人、
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
理解,对法律所做的
解释。
67、学理解释:是指
专家、学者和法律工
作者在学术研究、教
学和法制宣传中,对
法律所做的解释。
68、法律关系:是根
据法律规范产生的,
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形成表现
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
系。
69、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即法律关系中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
承担者。
70、权利能力:是法
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
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
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
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
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
法律责任的能力,它
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
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
现形式。
73、法律关系的内
容:就是法律关系主
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
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
系。
74、法律关系的客
体: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75、法律事实:是法
律规范所规定的,能
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现
象。
76、合法行为:是指
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
原则要求的、对社会
有益或至少无害的,
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
行为。
77、违法行为:亦称
违法,是指个人或单
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
害性,有过错的不合
法行为。
78、违法的构成:是
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
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
要件(事实)的总和。
包括(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主体(3)
违法的客观方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