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
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
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
法律学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     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 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
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
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
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
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
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
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
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
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
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
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
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
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3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
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  
(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的概念》
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法的本质》
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
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
5.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6.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7.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8.某些社会法并不一定全部带有"阶级性"
9.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得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才能转化为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