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
1.法律现象与法学
1.法律现象
(1)法律现象就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强制章法有关的一切现象。
(2)法律现象是所有社会现象中最能体现人类社会生活需要最能体现人类智慧结晶的文明现象。
(3)法律现象就是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文化现象,或者可以说就是广义的法律文化。
2.法律现象的组成: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思想,法律技艺。
3.法学:
法学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或原理的科学,亦即探究法律现象的原理规律以及完善人类法制之方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学科。法学的组成:法理学,法史学,部门法学。法学的三个层面:规范层面,事实层面,价值层面。
2.法理学及其在法学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律科学体系的核心或基础的部分
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中的通识之学。
(2)法理学是法学的哲理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科学之学。
3.法理学的内容体系
(1)关于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
(2)关于法制度学的基本问题的理论
(3)关于法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理论
(4)关于法文化学基本问题的理论
(5)关于法学学基本问题的理论
4.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有助于把握各部门法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理论
(2)是部门法学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升华的需要
(3)是深入认识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自然环境等现象的之间的关系的需要
(4)是认识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需要
五.法的特征
()行为控制性: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法律是通过强制性控制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行为控制性的表现:1.法律以调整人 的行为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途径。法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2.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控具有更大的强制性。
(二)权利义务性: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为基本内容。
(三)规范性: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四)国家意志性:法律由国家创制。
(五)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六)普遍性:法具有更为普遍的约束力。
六.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
1.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
2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
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
二.法本质理论归纳为四个方面:(教材归纳)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手段
3.法是调整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4.法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张俊杰所著《法理学案例教程》的归纳为: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的内容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利益和需要决定
3. 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4. 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社会性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
5. 法是理与力的统一
注意:
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约束。
2.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应当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等于任何法律在实际上都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七.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三部分: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的要素的特征:个别性,局部性;多样性,差别性;整体性,不可分割性。
1.法律概念
1.定义:是指概括抽象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范畴。(又称法律术语)。
2.分类:
(1)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可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来分,可分为: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
(3)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来分,可分为: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学
(4)按法律概念的功能来分,可分为:描述性法律概念,规范性法律概念。
注意:法律概念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因此,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和区分功能;认识功能;科学化功能(完善功能)
2.法律规则
1.含义:是指法律体系中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首要成分,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
2.特征:微观指导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强(直接适用性)确定性程度高。
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核心),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