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导论
《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我国古代称法学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它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和法律一样,法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学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出现了法律和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就是说,法律的出现先于法学。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段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剥削阶级的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
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第三,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学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二、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类:
1、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的研究;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
2、对本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劳动法、环境法、诉讼法等。
3、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对外国法律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包括美国宪法、法国行政法、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等。
4、对国际法的研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含有涉外因素的社会关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
5、对法律历史的研究;研究各国法律的历史,考察他们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了解它们的思想渊源和来龙去脉。
6、对法律的比较研究;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促进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和本国法律的发展。
7、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联系的研究;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如犯罪心理学、青少年保护法学、法律教育学等。
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经济学;3、法学与社会学;4、法学与政治学;5、法学与伦理学;6、法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
四、怎样学习法学:
1、学习法学的方法。学习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2、学习法学的意义。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方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都要求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干部都要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学会运用法律
手段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一切事业,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学概论课程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它的内容由两部分组成: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学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是关于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或称“总论”部分。如关于法律的起源和本质及其历史类型、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等问题。它对另一部分的学习具有指导作用。
另一部分是部门法学,或称“各论”部分。这部分概要地叙述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原始社会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的原始社会的规范是习惯。习惯是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的。习惯的遵守主要靠自幼养成的观念,
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出现;2、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法律的历史类型概念:这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奴隶制法律:是历史上的第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已发现的最早的奴隶制成文法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等。奴隶制法律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残酷的刑罚维护奴隶主的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如中国的第一部成文法李悝的《法经》。封建制法律的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具有如下特点:1、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残酷的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法律: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特点有: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是最后一个历史类型的法律。
《法律》名词解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性,即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种属性和特征的总和。法律的特征: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煌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法律价值的特点: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2、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能体现和实现。
《法律渊源》名词解释:法律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以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用成文的形式表达的规范性文件。2、《判例法》(名词解释)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3、《习惯法》名词解释:它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惯例。习惯法是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4、引证法:它是指国家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法律根据。5、宗教法:是指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对于接受某约束和参与制定的国家来说,是其国内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类,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据法律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分类,可把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分类,可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律的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分类,可把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法律学《成文法》名词解释: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
成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称为制定法。
《不成文法》名词解释: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为习惯法。由于它不是经国家制定的,称为非制定法。
《根本法》名词解释: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大陆法系》名词解释: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念。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西方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五大法系。
法律和道德: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社会阶级属性方面一致,二者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存在原时间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广泛得多;3、实施的方法不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实施;4、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观念和习惯中,没有固定的形式;5、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众的直接参与。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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