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
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
1、法学是治国之学。
2、法学是强国之学。
3、法学是正义之学。
4.法学是人本之学。
二、法理学的性质与沿革
法理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在西方,一般界定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1在中国,清末民初的法学院便开设法理学,解放前李达先生在当时的湖南大学便主讲该课程,并写有《法理学讲义》。2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套用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改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后又简称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迅速发展,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对该课程改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关国家的一般理论划归由政治学研究。20世纪90年代中,由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李龙教授等编写的统编教材,正式命名为“法理学”。这一科学的结论,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
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课程和法学入门的向导。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至少有四:
第一,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
第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思维方式的需要。
1[英]载维·M·洛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页。
法律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达先生的学生们将该讲义编辑出版为《法理学大纲》。
第三,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
最后,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这就是当今世界的国家领导人多数出身于法科的原因。因为法理学研究的是治国的模式、治国的方略和治国的体制,同时也研究治国的方式和方法,战略与策略。
四、法理学的课程体系
法理学的体系是指它应包括哪些部分,这个问题历来就没有形成共识,也不能只是一个模式。一般说来,法理学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法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及其规律;2、法是什么,既包“应然”,也含“实然”,都要有个明确的回答;3、法的运行,其中当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4、法的范畴;5、法的价值;6、法律作为一种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联。当然,还可以对其它方面,特别是重点要对法治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予以科学的阐释与回答。针对上述内容,各校在编写法理学教材时各俱特,中外的教材也差别较大。
第二节 法理学史纲
一、古代法理学思想
在西方,法理学思想历史久远。据考证,法理学最早源于公元前360—前437年左右的柏拉图晚年的著作《法律篇》。它是柏拉图为后人留下30多部对话集中最长的一部,通过三位老人即雅典陌生人、克里特人克莱尼斯和斯巴达迈吉卢斯的对话,阐述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不仅强调了“法律统治”的重要性而且首次提到了法律权威问题。他写下了这样段名言:“在法律服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就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希望,人们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邦的一切好处。”3这一论断的提出与阐释,表明了柏拉图是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奠基者。
本节中所说“古代”、“近代”和“现代”时期的划分,是从整体上面讲的而不是以具体年代为界。“古代”专指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法理学而言,“近代”则特别指西方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与巩固政权时期,“现代”则指20世纪以
3[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123页。
来。
二、近代的法理学
近代西方法理学是法理学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当时西方法理学在国家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资产
阶级革命阶段,西方法理学是当时夺取政权的重要武器。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西方法理学的繁荣,大大推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不管是1640年的英国革命,还是1789年的法国革命,或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战争,无不闪耀着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光芒,特别是启蒙主义运动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几乎成为了推翻封建专制政权的法宝,其中不少法学家本身就是革命领袖,如英国的柯克、法国的罗伯斯庇尔、美国的林肯等等。
三、西方现代法理学
自20世纪以来,西方法理学有了新的变化,并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学派林立,相互靠扰与相互吸收。
第二,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出现。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创立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历经了由革命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转变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马克思早期的法理学思想,具有明显的革命民主义彩。
第二阶段的标志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出版。
第三阶段的标志是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出版。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恩格斯晚年在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上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揭示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首次否定了传统的法律是永恒的错误结论。第二,论证了法律与公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第三,丰富了马克思关于经济与法的辩证关系,提出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积极反作用。第四,强调了法律与其它上层建筑的相互的“交互作用”。第五,指出了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强调法律对经济、政治的重大影响。总之,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为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作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在整理和出版马克思的《资本论》第2、3两卷和其它遗著中起到了不可替
代的作用,是当时马克思主义的旗手。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丰富与创新
列宁也是法学专业出身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他不仅创造性运用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取得了震撼世界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创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他与俄国实践相结合,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制,给法理学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论证了国家与法律的紧密联系,认为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因此,必须联系起来研究。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形式的理论。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
第四,列宁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立下了卓越功勋。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的重大反作用。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范式,认为任何国家与法都具有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主张“法律为人而存在”4。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国家与法的两种职能,即法的政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5、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原理,促进各种社会现象形成有机统一,共同为国家与社会,特别是为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
6、马克思主义法学中还有些基本原理。
五、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回答了法理学中最基本、最普通的三大问题:
首先,回答了“法是什么”这样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根本问题,也是被西方法学家弄得“糊涂不堪”的严肃问题。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其次,解释了“法应当是什么”这个在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完全对立的问题。
第三,确定了“法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法学 法理学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学的概念与品格?
2、法理学的性质与意义是什么?
3、如何评价西方法理学?
4、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过程?
5、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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