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现场制售的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现场制售,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
(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外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工作,制定和修改现场制售食品项目品种标注参考目录(见附件二);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现场制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地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二)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无粗加工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不小于6㎡;有粗加工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不小于12㎡;焙烤食品制作场所使用面积≥20㎡,);
(三)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材料铺设到墙顶;
(四)经营场所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五)经营场所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安装有灭蝇、灭鼠、灭蟑设置;
(六)经营场所设有给排水设施,有食品粗加工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清洗池3个;无食品粗加工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清洗池2个;
(七)现场制售冷加工易腐食品的,应设置有面积大于等于制作场所使用面积的10%且不小于4㎡的制作专间,配备紫外线灯、冷藏设置、专用操作台和3个水池,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控制室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用于传递食品可开闭的窗口,入口处须设有洗手及更衣设施;
(八)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即食食品,应设专用操作场所;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十)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以及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参数、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的文字说明;
(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六)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程序性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现场制售项目的,除应当提交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项材料。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