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18
【文 号】国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
【施行日期】2008.04.18
北京食品∙【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2008年4月18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小组2008年4月17日《关于提请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协助对奥运食品供应企业开展监控的函》内容,现将奥运备选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及相关名单转发给你们(详细情况见附件1),请立即核实情况,尽快了解清楚企业生产的供应奥运的食品种类、供应数量、生产时间、出厂时间等,相关情况请于4月30日前书面报告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核实企业情况后,应按照《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文件立即组织开展监管工作。按照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小组的要求,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14项奥运食品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和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详细情况见附件2),并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bjtsb.gov.cn/)上全文公布,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相关企业自行下载文本,要求企业在生产供应奥运食品和实施监管中参照执行。
  三、企业应严格区分供应奥运的食品和用于普通销售的食品,供应奥运食品要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用于普通销售的食品上标注“专供奥运”、“专供奥运设备生产”以及类似含义的文字。
  四、企业生产的供应奥运的食品在出厂时一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明确专人交接,企业应至少安排两名(或以上)专人负责交接工作,驻厂监管人员必须参加交接工作,企业应详细做好交接食品的情况记录,企业负责交接的人员、驻厂监管人员和接受食品的人员应分别签字,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五、要高度重视防止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投毒、破坏生产设备、破坏电力供应、破坏
水源供应等人为破坏行为。此项工作应在本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做好配合工作,防止由此引发的不能保障奥运食品供应的问题。
  六、其他5个奥运会举办地城市监管可参照本文件要求执行;当地政府有其他要求的,以当地政府要求为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联 系 人:范春光、聂大可、王丹丹
  :spsjgc@aqsiq.gov.cn
  附件:1.奥运餐饮食品供应企业分省(市)汇总表
  2.奥运食品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和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清单
  附件1:
  奥运餐饮食品供应企业分省(市)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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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加工或   生产加工或                               
  省、市  供应企业名称                    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主要产品   
               种养殖基地名称 种养殖基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