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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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货运北路3号第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利英,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杨小军与被执行人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479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96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479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食品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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