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小餐饮店许可时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小餐饮店的定义。即,小餐饮店: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二、小餐饮店应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
三、、小餐饮店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应遵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四、小餐饮店油烟、废气等的排放动应遵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的相关规定。
五、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小餐饮店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注销《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局、直属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已颁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应当在1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整改结果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店整改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仍不合格,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撤销其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向社会公示30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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