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关于市二中院民六庭就销售者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向生产者追偿如何处理问题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6.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6.1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市二中院民六庭就销售者被行政机关
处罚后向生产者追偿如何处理问题请示的答复
北京食品 
市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
  你庭《关于销售者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向生产者追偿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我庭经研究认为:
  生产者将其生产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投入流通,经营者因经营上述食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类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就因行政处罚所受损失向生产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因上述行为已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并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在具体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时,应着重审查经营者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合法渠道进货、进货查验、合理贮存、定期检查等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有能力予以识别,对于超出经营者识别能力的,可以不认为其存在过错。
  经营者明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意见供你庭在审理中参考。
  特此答复。
 
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二О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