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监督重审
立卷归档
决定不予立案
决定立案
核查申报
案件来源
                   
   
解除强制措施
实施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取证
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
解除保存措施
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提出处罚建议
转为强制措施
案件核审
告知被调查人等
属于撤销立案
复核听证
其他处理
领导审批导审批施
送达执行
当事人提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
行政处罚告知
1、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
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2)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3)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召开合议会议讨论,填写《案件合议记录》,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拟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折合金额30万元以上;其他辖区范围内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应当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注:立案调查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但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案件时限)  自立案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总时限为60个工作日。针对行政处罚各环节,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时限,总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对于需要检验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检验或协查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总时限。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需要听证的,或者需要履行层级监督程序的,以及确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报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罚总时限可适当延长。
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6、案件核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核审的期限为自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由核审机构承办人员负责初审,提出书面核审意见和建议,报核审机构负责人审查。经核审机构负责人同意,以核审机构的名义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7、局长审批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
报局长审查决定。
1)局长同意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局长否决核审机构修改、补正等建议,并批准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程序予以告知;
2)局长同意核审机构修改、补正建议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正,并重新送交核审机构核审;
3)局长同意核审机构其他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8、行政处罚告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由办案人员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制作送达回执。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9、复核听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由办案机构负责办理。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经核审机构核审的案件,应当送交核审机构重新核审。核审机构再次提出核审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或者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核审机构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二节执行。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0、行政处罚决定北京食品
局长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意见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审机构负责核稿,报局长签发。
决定改变原告知内容的,办案机构应当以办案机关的名义重新告知当事人。重新告知不影响当事人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作出销案等其他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11、送达执行
1)送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由办案人员负责。先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不能,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仍然不能,公告送达。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均需制作送达回执。
2)执行。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办案人员应当负责罚没款的收缴入库。依法当场收缴的,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除当场收缴外,应当送达当事人书面通知,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罚没的非货币财物,应当按规定收缴处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12、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3、监督重审
监督重审的对象,包括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和已经作出不予处罚、销案等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