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条中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①这段话为后人留下了两个问题:如何理解“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立脚点”指称什么?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下面笔者谈谈对这两个问题的理解。
一、“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是指未来的公有制社会
《提纲》明确地告诉了我们“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是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却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含义是什么,由是引出第一个问题。
若按通常的理解,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并无语义不明之处,它即是指人类诞生以来形成的、由各种日益发展的团体、组织和关系构成的共同体;处在这个共同体中的人是社会存在物,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是社会的人。但把这种通常的理解放在《提纲》第条的语境中显然并不合适,因为在前后语构成的语境中,作为新唯物主义立脚点的“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是与作为旧唯物主义立脚点的“市民社会”相对而论的,特指一种和“市民社会”不同的社会状况或社会形态。如果将“人类社会”理解为人类诞生以来形成的、由各种日益发展的团体、组织和关系构成的共同体,则市民社会也是这样一个共同体,至少是——在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意义上——
这个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如果将“社会的人类”理解为处在这个共同体中的人是社会存在物,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是社会的人,则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社会的人。有学者依据对《提纲》所作的实践唯物主义理解和对马克思哲学形态的理解,认为“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含义乃是指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点的人类实践活动及其所创造的社会。按同样道理,这种看法也不成立,因为对市民社会也可以从人类实践活动及其所创造的社会的角度去理解,并且市民社会就是人类实践活动所创造的社会。那么,能不能将“市民社会”视为当下较小范围的社会,而将“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像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在超越的意义上理解为全球社会或整个人类历史意义上的社会呢?不能,它不符合马克思的思维方式和一贯逻辑。马克思的思维方式和一贯逻辑是对历史作具体分析,他批判抽象的人,主张现实的人,也绝不会将自己的立脚点置于抽象的全球社会或整个人类历史社会之上。所以,对“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只能作特殊形态的理解而不能作一般形态的理解。
那么与“市民社会”对立的“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关于这一点,可以借助它的对立面(“市民社会”)去理解,也可以并且应当借鉴和联系《提纲》以外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去理解。
《提纲》中的“市民社会”其语义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基本相同。马克思说:“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②这段话的最后,表达了马克思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对黑格尔的批判,但前面对市民社会实质的揭示和黑格尔没有原则的不同。在马克思看来,“市民”是资产阶级的发源地,“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③。当这个阶级逐渐成长,成为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主导后,也便因自身而规定了这个社会的性质——市民社会即是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是私人活动的领域,私人性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特性。它包括:()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自主性。企业主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不听命于他人,也不允许他人干涉;个体劳动转化为私人雇佣劳动,劳动者“自主”决定是否受雇于他人。()生产资料和财产关系上的私有制。()人与人关系上的工具性。“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④()思想文化上的个人主义。个人是本位,个人利益得到
旧物利用保护,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市民社会如此,作为与它相对的“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就应当是另一个样子:()人的自主性应当保留,但人不再是受制于金钱、欲望的世俗存在物,他要摆脱对物的依赖关系,让自主活动成为和他的生命相统一相协调的活动。()做到这一点需要条件,最基本的社会条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即公有制,由此方能克服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以及由此带来的人的异化性和社会的异己性。()人是目的,人与人的关系不再具有工具性,它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关系之网或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最高理念是:人类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对“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上述理解源自马克思的一贯思想。在《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看作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认为扬弃私有制就能使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真正解决,使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得到真正解决。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不同于以往之处在于它要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自觉地把生产力这个社会历史的前提看作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个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因此,共产主义就其经济的性质而言,就是把现存的条件(生产关系)变成联合的条件。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
有制。”⑦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导致资本主义所有制外壳的崩溃,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⑧在《论土地国有化》中,马克思认为,实现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将会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公有制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明确指出,“这就是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⑨。
有学者据此认为,这个同市民社会相对立的“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在马克思心目中指的是真正的、理想的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笔者赞成这个说法,但认为将“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理解为公有制社会可能更合理。第一,公有、共同占有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实质和核心,“共产”一词就象征共同占有。第二,用公有制社会指称“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可使理论解释的覆盖率更高。年后,对共产主义的认识出现阶段说,低级阶段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是共产主义。任何急于建成共产主义的努力都将导致灾难,历史存在的、把马克思预期变为现实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提供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理论和实践的解释。第三,也是
从学理角度更值得关注的,“公有制”同“社会的人类”更贴近,与“市民社会”的对应关系更直接更紧密。众所周知,马克思批评旧唯物主义在看待市民社会的人时“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的直观”⑩,费尔巴哈们不懂得,即使私人活动领域中的那些原子式的个人,彼此也有他们的社会关系,也有他们的共同体,市民社会本身就是作为私人的个人赖以存在的共同体,只是这个共同体和国家相分离,是与公共利益对立的。那么市民社会共同体与“社会的人类”共同体有什么区别?马克思下面的话给了我们答案:“在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的第一种情况下,——不管这些独立生产通过自己的相互联系而在事后怎样确立和发生形态变化,——中介作用来自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它们是同一关系的表现。在第二种情况下,前提本身起中介作用;也就是说,共同生产,作为生产的基础的共同性是前提。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社会劳动。”两种生产都是社会性活动,但却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性活动:“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只是由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和这些交换价值的交换,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是前提,并且参与产品界,参与消费,并不是以相互独立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为中介。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简言之,市民社会的共同体或社会性是私有制基础上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社会的人类”的共同体或社会性是公有制基础上直接联合起来的人们共同生产的结果。在马克思
生活的时代,这种公有制的社会并不存在,所以“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这个马克思心目中真正的、理想的人类社会指未来公有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