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分公司
2011年车险业务核保细则
第一部分    行业监管规定和我司现行特殊核保政策
一、交强险
1、由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存在出险后责任划分和认定困难,故此类业务为严格控制业务。严禁承保异地拖拉机和摩托车业务。
2、低速载货汽车按照货车类费率予以承保,属于限制业务。
3、交强险业务不得擅意退保。
4、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交强险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以及保监局下发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
    二、商业险
1、限制承保以下业务:
摩托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及变型拖拉机业务;严禁承保异地拖拉机和摩托车业务。
老旧车辆、稀有进口车型业务;矿山、采石场等自卸、重载车辆业务;
改装车和无牌照车辆业务。
水泥搅拌车业务。
2新车购置价不得向下浮动。
如果承保时客户提供的新车购置价发票和查询平台提供的购置价相差超过10%,则需与精友的相关人员对此新车购置价进行确认,得到精友的认可后,方可使用发票价格。
3不得单独承保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和盗抢险。其三险的组合承保,视同单独承保。
4、严格规范使用承保系数。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必须根据出险次数据实使用,脱保的车辆不得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上年出险次数达到5次及5次以上车辆不予续保。
“安全驾驶系数”。我司续保上年出险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或单车赔付超过58%(单车赔款总额/单车保费)的,不得使用“安全驾驶系数”。
“客户忠诚度”系数。其中的“首年投保”是指上一年度未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续保”是指上一年度在本公司投保、本年度继续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过户的车辆不得使用续保系数
行驶里程系数。在当地协会没有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家用新车可允许使用行驶里程系数。营业货车一律不得使用此系数。
5随车起重车(非汽车起重机)均按照货车费率承保。
第二部分    车险核保细则
家庭自用汽车
一、家庭自用车
总要求:禁止单独投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禁止家用车套用非营业客车费率;禁止13座及以上客车按家用车费率承保。各险别具体要求如下:
(一)、车辆损失险
1)车龄<7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27≤车龄<10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率险;但车价5万以下的微型车辆不得保车损。
310≤车龄的车辆,不承保车损险。但续保客户可根据赔付率情况来确定,上年赔付率低于50%的续保客户可以参照上年承保条件进行正常续保,但车龄达10年及以上的不予承保车损险。
4)对于新车购置价在80万以上的高档车按总公司高端车管理办法条件执行,团单另议。(金牛营销服务部保时捷品牌按照20104月批复的oa签报执行。如有新的则以最新为准)
5行驶证上注明为“营转非”的车辆,视为8年以上车辆,不予承保车损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
16座以下
车龄≤10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车龄>10年的车辆只能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且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其中,车龄≤8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100万,8年<车龄≤10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20万,10年以上车辆三者险保额≤10万。车龄大于13年的车辆不保。
2微型面包车----6座以上的且车辆购置价≤5
车龄≤6年的车辆可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车龄>6年的车辆只能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额不得高于20万。8年以上车辆不保。
3、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驾驶员责任险
总要求:最高保额限定在汽车商业险20万元/座,全车座位保额总和不得高于100/车。
16座以下:车龄≤8年的,每座保额≤20万, 8年<车龄≤10年,保额≤1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10年<车龄≤13年的车辆,保额≤5万,并不得投保不计免赔率险。车龄大于13年的车不再承保。
2)微型面包车:6座以上新车购置价≤5万,车龄≤6年的车辆,保额≤2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6年<车龄≤8年,保额≤10万, 8年以上车辆不再承保。
本险种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时,车龄需在6年以内,保额不得高于10/座,且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系数不低于1.0承保。禁止单独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
4、全车盗抢险
总要求:本险种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率险,不得单独作为主险投保,新车购置价超过50万的车辆需验车承保,验车材料需符合验车要求。
6座以下,车龄≤7年的车辆可保全车盗抢险。
6-10座新车购置价,车龄≤4年的车辆才可以承保全车盗抢险。但对属于本地高盗抢车种的如
奥拓、长安系列、松花江微面、五菱微面、金杯等车龄≤2年的按实际价值的80%承保盗抢险,超过2年的盗抢险应按实际价值的60%进行承保。
5、附加险种
1)自燃险:车龄≤6年的车辆才能承保此险种,不保不计免赔率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同车损险要求。6座以下,车龄≤8年的车辆可以承保此险种。6座以上新车购置价≤5万的微型面包车辆,车龄≤6年可以承保此险种,6座以上,车价5万以上的,8年。
3)划痕险:车龄小于2个月的新车可以承保划痕险,车龄在2个月(含)以上,24(含)个月以下,且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车辆可以承保划痕险并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保额不得高于5000/车。车龄在24个月以上的车辆,不予承保划痕险。
4)新增设备损失险:新增设备的保额不得超过车损险保额的20%,并且限制在10万元以内,二者以低者为限;承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必须提供新增设备的清单及发票;特种车改装后增加的电子设备及构造复杂的仪器设备不予承保。
5)本类车辆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非营业用汽车
对于单散的、私人个体户车辆,其风险状况等同于家庭自用车,应参照家用车承保政策执行
(一)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小型的经营部、门市等除外)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8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损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
28年≤车龄<10年的车辆,需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
310年≤车龄<12年的车辆,需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不保不计免赔险。车龄≥12年的车辆,不得承保该险种。
2、第三者责任险
1)车龄≤12年的车辆:可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其中:车龄≤10年的车
辆,三者保额≤100万,10年<车龄≤12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不得高于30
2)车龄>12年的车辆:12年以上车辆不再承保三者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
同家庭自用6座以下客车细则。
4、全车盗抢险
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5、附加险种
1)玻璃单独破碎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2)划痕险:车龄小于3年(含)的车辆可以承保本险种,但最高保额不得高于5000元。本险种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及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5)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团车有要求可以签报处理。
6)企业非营业客车附加教练车特约险:可以承保,但需提供具有合法教练资质的单位证明。
(二)非营业货车
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2吨以上含2吨货车不得按非营业货车投保。
只有行驶证上明确注明为“非营运”且核定载质量为2吨(不含)以下的个人货车,才可按照非营运货车承保,系数不得低于0.8,如在我司续保且上年赔付率低于50%的车辆可按0.7系数承保。
行驶证上载明为“货运”、“租赁”或只注明为“普通栏板/轻型货车”字样以及行驶证车主中含有“物流”、“运输”字样的车辆均需按照营运性质承保。
行驶证为个人的长城、奥铃、庆龄、田野、黄海、福田、大迪等主要品牌的皮卡车辆可按非
营运货车承保。
1、车辆损失险
使用性质是非营业个人:
1车龄<6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6年≤车龄<8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辆损失险,不保不计免赔
3)车龄≥8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使用性质是非营业企事业单位
1)车龄<6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6年≤车龄<8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3)车龄≥8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1)车龄≤8年的车辆,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率险种,保额≤100万。
28年<车龄≤10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不得高于3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10年<车龄≤13年的车辆三者险保额不得高于20万,不得投保不计免赔率险。车龄>13年的不再承保。
3、车上人员责任险
1)最高保额限定在20万元/座。保额≤100万。
2)车龄≤8年的车辆,保额≤2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8年<车龄≤10年的车辆,保额≤10万,可保不计免赔率险,车龄在10年以上车辆,本险种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险。限5万以内。车龄>13年的不再承保。
本险种作为主险投保时,车龄在5年以内,保额不得高于5/座,且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险,系数不低于1.0承保。不单独承保驾驶员责任险
4、全车盗抢险
本险种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率险,不得单独作为主险投保,需验车承保,验车材料需符合验车
要求。车龄≤6年的车辆才可保全车盗抢险。
5、附加险种
1)划痕险:货车不得承保此险种。
2)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额最高限定为10万元/车,并不得承保贵重金属、艺术品、鲜活货物、玻璃、大理石、危险品等标的。对于运输油品、化工品、气体等高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提供其运输此类货物的资质证明,在提供验车照片的情况下择优承保,保额限定在5/车以内。本险种不承保不计免赔率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同家庭自用客车细则。
4)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以及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5)不予承保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6)教练车特约附加险:可以承保,但需提供具有合法教练资质的单位证明。
营业用汽车
本类车型均不得承保划痕险和机动车停驶损失险,不得单独承保车辆损失险。系数特别要求:营业类车辆,均不得使用年平均行驶里程系数。其他系数按照行业监管规定使用。绵阳和宜宾的出租车如需单独核保政策, 请先沟通商定
(一)出租、租赁用车
1、车辆损失险
1)车龄<5年的车辆:可足额承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
25≤车龄<6年的车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损险或者不高于八成比例保,可保不计免赔率。
3)车龄≥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辆损失险。
临近更新年限(以各地市规定年限为准)的车辆禁止车损险的承保,控制散单承保。
2、第三者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