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
国家法定婚假几天
第六讲 工时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一、工时法律制度
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三、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制度
一、工时法律制度
(一)工时概念及特点
1、概念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1)工作日(一昼夜之内),可以通过合同协商,但国家法律规定最基本的,8小时最普遍;
(2)工作周(一周之内),各国不同,48、44、40,最低30小时—冰岛。
理解: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除了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之外,还包括: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银行柜台、公交车等)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
(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定期体检占用的时间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工作时间的非实际工作时间,如: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模、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
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2、特点
工作时间制度立法目的的双重性: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适应生产活动的客观要求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工作日较长,则工作天数减少,不能超过周总量)。
(2)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
(3)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制度,是工时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如计件)
(二)立法概况
1、国外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此后各国开始立法,但一般都从工时开始)
——“国际劳动节”的来源(1886芝加哥全国性大罢工,承认八小时工作制,为巩固大罢工的成果,共产国际在召开国际代表大会时通过五一国际劳动节,很多国家写入劳动法)
现在世界各国在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日的基础上,又相继缩短工作周,成为当时工时制度改革和工时立法的主要趋势。
几乎每个国家都要进行工时立法,对于一个劳动者,工作时间既可以作为劳动者社会贡献的标准,且是报酬的依据,非常重要。
2、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工作时间的公约已达十多项,主要内容:
8小时工作日(48小时工作周);小于8小时工作日(减为40小时):煤矿、玻璃厂等
3、中国
我国工时制度立法晚于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19世纪中叶,产业工人在我国出现后,工作日通常为12-14小时
1922年  日班8小时,夜班6小时
共同纲领:6-10小时
1960年中共中央文件明确提出8小时工作日
1994年国务院颁布规定(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单双周)
1994年劳动部、人事部发布了实施办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劳动法》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规定,44小时-40小时
为了与这些规定相配合,劳动部公布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并与《劳动法》同时实施。
结论:
第一,工时立法是现代劳动法内容体系中最传统也是最有代表性的部分
第二,缩短工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
第三,缩短工时已成为一种普遍和长期的趋势(不可能很快缩短。中国基本上过了过渡期,但是由于执法不严,加班加点仍然普遍)
第四,工时的缩短,不仅仅被看作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而且标志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的程度
第五,各国现有的工时立法或关于工时的现行劳工标准正日益受到挑战。(挑战来自经济发展,就业结构的改变,灵活用工形式的出现,如弹性工时制、非全日工作制和临时工现象,
包括劳务派遣,还有一种情况——远程工作,工作时间如何确定,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