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2.审批单位:生态环境厅
1.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开工前
2.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报告:
2.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等,组织评审、办理审批手续。
2.2.审批单位:水利厅
2.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环境影响评估前
高速查询2.4.备 注: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工可阶段完成主体工作,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步补充,在初步设计报批前调整完善,在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完成评审,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施工图设计。
3.地质灾害评估:
3.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
3.2.备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4.备 注: 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有变化继续完善、修改。需要地质灾害评估资质。
4.压覆矿产报告、压覆重要矿产影响评价报告:
4.1.主要工作内容: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自然资源厅出具证明材料。
4.2.函复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4.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建设用地审批前
4.4.备 注:先查询,查询有重要矿产,再进行重要矿产影响评价报告。无重要矿产就只要完成压覆矿产评估报告。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包括: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铅 1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
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有矿、无矿评估差别较大,穿越已有采矿区需要请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5.用地预审报告:
5.1.主要工作内容: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等,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经审查通过后逐级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审批,最终由项目主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批复
5.2.审批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级高速公路且不占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国家级高速公路及占基本农田)
5.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工可报审前,工可核准(批复)前置条件。
5.4.备 注: 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用地红线确定。建设用地受基本农田限制较多,一
般采用初步设计反包工可,以减少用地变化风险。若采用工可方案用地进行报审,随着地形图比例增大,设计深入,用地范围可能有所调整,用地报批前又要重新按相关程序作用地预审,尤其调整路线方案后占用基本农田的,重新报批程序更麻烦。
用地预审已经与规划选址审批合并办理。批文有效期3年。
6.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论证:
6.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组织踏勘论证,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
6.2.审查单位:各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用地预审的主要准备工作,用地预审报批前。
6.4.备 注:工可完成审查、路线方案确定,用地红线确定。具体操作方法需按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
7.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7.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项目规划选址报告(涉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选址需经过专家论证),办理审批手续。
7.2.审批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级高速公路且不占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国家级高速公路及占基本农田)
7.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工可报审前,工可核准(批复)前置条件。
7.4.备 注: 项目工可推荐方案明确开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规划选址报告等相关材料。现场踏勘,选址审查,对建设项目选址于城乡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进行审查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1.主要工作内容:编制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征询沿线政府意见形成最终报告
8.2.审批单位:市级人民政府,一般是市级人民政府委托交通局批复,对于跨区域的,需先请示交通运输厅批复,若交通厅不批复,由交通厅出具函件委托涉及的地市分别就各自范围内的路段进行批复。
8.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 工可报送审批前,但不是工可核准(批复)前置条件。
8.4.备 注: 项目工可报告编制完成开始。
9.安全预评价
9.1.主要工作内容:应概括评价结果,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的条件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危险、有害因素引发各类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明确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的结论。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管理: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备案。需有应急管理局 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分为甲、乙级).甲级是应急管理部审批,乙级是省应急管理局审批。
安全预评价程序为: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9.2.备案单位:应急管理局
9.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工可阶段
9.4.备 注:需要省级应急管理局或应急管理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路线方案确
10.安全条件论证
10.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70%以上内容与安全预评价相同,不需要资质。评审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备案。
不需要资质,其余要求与安全预评价一致,与安全预评价一起编制。
11.占用林地调查及许可办理
11.1.主要工作内容:委托编制建设《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组织评审,办理审批手续。
11.2.审批单位:省林业局(其中超过一定面积的需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11.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建设用地审批前
11.4.备 注: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开始编制,依据确定的路线用地红线,根据项目实际使用林地情况编制调查报告,联系林业部门对接、审查。
长期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批,其他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12.土地复垦方案
12.1.主要内容: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2.2.审批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或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备案。
12.3.法规规定完成时间: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工可或初步设计阶段编制)
12.4.备 注:2013.6.28自然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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