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中地大研字〔2012〕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年第16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已有一届毕业研究生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受理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申请人员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按现行办法,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申请专业所要求的学分,并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要求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必需的材料
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4.已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课程学习申请及入学资格审查;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
2.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完成开题报告;
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6.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整个流程不得超过6年。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要求
1.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按我校《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执行,论文撰写按照我校《关于统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定》执行。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
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
3.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助教以上)1人,负责答辩具体工作(包括会议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布置会场、整理答辩材料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报请学位办公室审批。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会由有关院(所、部)组织,一般应公开进行,答辩程序按照学校《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在研究生院网页上进行公告。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然后由院(所、部)将授予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申请人已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的课程学分;
3.申请人已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规定》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及查新工作;
4.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达到我校《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的两个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必需的材料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2.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博士学位论文;
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7.2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