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领导,热爱的教育事业,贯彻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在科研、产业工作中经费不进入学校,搞体外循环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5年以上。对40岁以下的申报者,原则上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5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亦可申报。
第五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或省人事部门统组织的高级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二)年龄满50周岁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二)参加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统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已取得思想政治教育或教育类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在研究生期间学习过“基础理论课程考试”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相应基础理论课程可以免考。
第八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XX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它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深刻理解理论和“”重要思想;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具有较强的剖析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体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全面负责一个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主完成具有全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能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提供决策依据。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开拓创新,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及时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其经验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一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问题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不断进行教学改,取得明显成效。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结合新时期学生的思想特点,定期组织面向学生的专题讲座,上课,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并累计担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不少于2年。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针对学生的思想发展状况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新观点和新的工作方法。其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
(二)主要参加(前三名)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注: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论文总数可减少2篇(仅限1部)。]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教书育人、教学改、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在
符合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论文(著)前提条件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增加检索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主持省(部)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本学科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三)获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