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
根据XX省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解答会议的精神,现将认定范围、认定条件等资料整理如下,以便参考。
一、认定范围
1、2013年5月15日前(含15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包括在公办高校教学岗位上任教的在编专任教师、民办高校专任教师、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和公办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即我校人事代理人员)。
2、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包括实习指导教师)、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均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人事代理人员的认定:
申请人除具备在职在编教师的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和学校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工资由现任学校发放,人事档案在任教学校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⑵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全职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即2012年8月31日前到校任教);
⑶申请认定时,与现聘用学校的合同期应不少于1年(即申报材料时,合同到期日期应至少在2014年8月31日以后,合同到期时间在此之前的,学校应提供相关续聘证明材料;
⑷根据《关于我省公办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说明》(粤继教函2017【6】号)有关规定,公办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4、政治辅导员的认定:
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政治辅导员属教师编制。因此,在高校中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的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经学校批准的正在脱产进修,或休产假、病假(不超过1年)的教师可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此类申请人应由学校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二、认定条件
1、学历条件:
按照《教师法》规定, 在编专任教师学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
人事代理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2、普通话条件: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XX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1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体格条件:申请人必须按照《XX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两学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提供师范本科同等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证书;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各达到36个学时并考试合格,《教育教学实习》合格)。
XX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资格条件
一、XX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XX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五)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
实习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的公共课教师及1993年以前毕业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XX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人选音乐会。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
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二、XX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方面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