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质生源,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3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219 号)和《河南科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科大研〔〕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科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即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入学校的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河南科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并按规定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15000元/生/年,发放比例100%。全日制非
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8000元/生/年,发放比例40%;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6000元/生/年,发放比例40%;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4000元/生/年,发放比例20%(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元/生/年)
类别
博士生
硕士生
发放比例
100%
一等40%
二等40%
三等20%
发放标准
15000元
8000元
6000元
4000元
章    评审条件、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完成注册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重修。
3.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注重自身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潜心学习与科研,并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
4.具有集体主义意识、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和以及年级(班级、专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获得各类荣誉奖项。
5.本学年已交清学费。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监察处、财务处、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人及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的领导、导师代表等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在保证学校规定的获奖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特点及人才培
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后,需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启动评审工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入学考试复试阶段进行,根据入学考试复试阶段综合成绩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得等级以推荐免试方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直接认定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名。二年级硕士研究生测评成绩=A1×20%+A2×30%+A3×50%;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测评成绩=A1×25%+A2×60%+A3×15%。A1:思想道德及实践活动;A2: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A3:学习成绩。
第十条 对于公派出国、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学习的研究生,
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学籍暂时保留校内、攻读国外高校学位的研究生,从出国当月起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2.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已享受的奖学金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