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一
原告:周国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潘莉英,*,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胜,江苏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鹏,江苏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勤富,*,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王琴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周国平、潘莉英与被告刘勤富、王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国平、潘莉英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勤富、王琴芳的起诉。
沈佳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平、潘莉英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勤富、王琴芳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国平、潘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周国平、潘莉英负担。
审 判 员 万柏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易坚
书 记 员 沈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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