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报告 | 行业研究周报
证券研究报告 2021年12月19日
投资评级 行业评级 强于大市(维持评级)
上次评级 强于大市
作者
郭其伟
分析师
SAC 执业证书编号:S1110521030001
廖紫苑 联系人 *******************
资料来源:聚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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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走势图
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正式出台
2021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基本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将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仅微调
相较于8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的内容基本未变,仅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微调:
一是对关联交易问题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从“不得”相互融资和提供担保,改为严格交易管理、识别防范不正当交易。监管表述略有放松。
二是豁免了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以及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限制。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充分考虑了该类理财产品的特殊性,增强了投资灵活性。 三是删除了理财公司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时应主动调整的要求,减轻了理财公司的操作负担。
四是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性要求。比如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从而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短期降低理财风险和收益率
目前理财公司已经成为理财市场最大的主体。在资管新规的顶层设计框架下,《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理
财产品流动性监管空白,基本消除了理财产品和公募、私募产品的监管差距。《办法》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和认购赎回做出细致规定,有助于防范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后波动性增加,从而带来的赎回风险。但与此同时,流动性管理要求可能会拉低理财产品收益率。 长期看好财富管理和共同富裕长线逻辑
长期来看,银行发展重心从表内向表外财富管理转型是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对银行基本面的判断不要纠结于短期理财业务的“猫鼠游戏”,更要放眼财富管理的大未来。客户对净值波动的厌恶会随着投资者教育普及而逐步淡化,具备专业投资能力和产品体系的银行有望在这次转型浪潮中脱颖而出。而且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早已突破以理财为中心的传统发展模式,理财产品短期变化对中收影响有限。未来具有大财富管理业务优势的头部机构领先优势有望越发突出。
建议重视轻资产、低风险的零售标的,以及基本面扎实,具有转型发展空间的优质区域性标的。个股推荐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无锡银行、宁波银行。 风险提示:疫情反复,经济下行超预期;政策调整超预期;风险集中暴露
重点标的推荐
P/E
2020A 2021E
2022E 2023E 600036.SH 招商银行 50.77 买入 3.86 4.64 5.44 6.27 13.15 10.94 9.33 8.10 601658.SH 邮储银行 5.28 买入 0.74 0.82 0.91 1.02 7.14 6.44 5.80 5.18 600908.SH
无锡银行 5.64 买入 0.71 0.82 0.92 1.03 7.94 6.88 6.13 5.48 002142.SZ
宁波银行
39.17
买入
2.50
3.10
3.73
4.42
15.67
12.64
10.50
8.86
资料来源:天风证券研究所,注:PE=收盘价/EPS
内容目录
1. 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落地,拉平理财与基金监管差距 (4)
1.1. 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正式出台 (4)
1.2. 理财公司成为重要主体,监管体系有序完善 (5)
1.3. 减小了理财与基金之间的监管差异 (5)
1.3.1. 管理人内部控制 (5)
1.3.2. 投资交易管理 (5)
1.3.3. 认购与赎回管理 (6)
1.4. 短期降低理财风险和收益率,长期加速财富管理转型 (6)
2. 投资建议:看好财富管理和共同富裕长线逻辑 (7)
3. 行情回顾 (8)
3.1. A股本期行情回顾 (8)
3.2. 港股本期行情回顾 (9)
4. 高频数据跟踪 (11)
4.1. 规模指标 (11)
4.2. 资金价格 (12)
4.3. 资金动向 (14)
4.4. 银行理财 (15)
4.5. 同业存单 (16)
5. 上周热点 (17)
5.1. 行业要闻 (17)
5.2. 公司公告 (18)
5.3. 上市银行融资进展(截止20211217) (19)
6. 风险提示 (19)
图表目录
图1:沪深300、银行指数、招商银行走势对比 (8)
图2:重点指数涨跌幅 (8)
图3:行业板块周涨跌幅 (8)
图4:沪深300、银行指数、招商银行近5年的PB走势 (8)
图5:A股银行涨跌幅、估值及资金流向 (9)
图6:港股指数涨跌幅对比 (10)
图7:H股银行股涨跌幅对比 (10)
图8: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11)
图9:房地产信用债融资情况 (11)
图10:地方政府债发行情况 (12)
图11:城投债发行情况 (12)
图12:超额准备金利率、DR007、DR001、R007、SLF (12)
图13:隔夜\一周\两周\一个月SHIBOR (12)
图14:1年期和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12)
图15:企业债到期收益率 (12)
图16:企业债信用利差 (13)
图17:产业债、城投债信用利差 (13)
图18:中美利差(10年期国债) (13)
图19:汇率与中美利差 (13)
图20:陆股通中银行板块持仓市值占比 (14)
图21:港股通中银行板块持仓市值占比 (14)
图22:银行板块个股陆股通资金净流入情况(亿元) (14)
图23:银行板块个股陆股通持股比例(占自由流通股比例) (15)
图24:两融余额中银行板块占比 (15)
图25: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期限情况(款) (16)
图26: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收益率情况 (16)
图27: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 (16)
图28:AAA+级同业存单到期收益率 (16)
表1:正式稿VS. 征求意见稿 (4)
表2:重点公司公告 (18)
表3:上市银行融资进展 (19)
1.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落地,拉平理财与基金监管差距
1.1.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正式出台
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相
关定义、基本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对于理财公司管理责任、流动性风险
管理应贯穿全流程、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提出要求,将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相较于8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的主体内容不变,仅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微调:
一是对关联交易问题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从“不得”相互融资和提供担保,改为严格交易
管理、识别防范不正当交易。监管表述略有放松。
二是豁免了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以及7个工
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限制。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充分考虑了该类理财
产品的特殊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
三是删除了理财公司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时应主动调整的要求,
减轻了理财公司的操作负担。
四是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性要求。比如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
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
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从而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表1:理财产品流动性新规正式稿VS. 征求意见稿
《办法》正式稿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基本要求改为: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
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
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
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
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
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
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
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
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流动性受限资产新增: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
前款比例限制。
删除: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
制的,理财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
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
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
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
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
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基金赎回要几天
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
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前款规定比例限
制的,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
理财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
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高流动性资产新增: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
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
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
要求。
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
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第二十五条每日净赎回新增: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
本条规定限制
理财公司应当对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
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
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
该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
日可变现资产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第二十六条巨额赎回改为: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理财公司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天风证券研究所
1.2.理财公司成为重要主体,监管体系有序完善
理财公司已成为理财市场最大主体。根据中国理财网披露数据,截至2021年6月末,理
财公司已筹建28家,产品存续规模10.01万亿元,在理财市场的市占率约为38.80%,已
成为理财市场存续规模最大的机构类型。
《办法》填补理财产品流动性监管空白。在资管新规的顶层设计框架下,今年上半年监管
部门先后出台《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理财监管制度进行补充与细化。本次《办法》出台,延续了
监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的一贯思路,充分借鉴了2017年证监会出台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8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运作管理
规定》、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等规
定,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并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进行微调,填
补了理财产品流动性监管规定的空白。此外,《办法》于资管新规结束之际出台,对理财
产品流动性风险和认购赎回做出细致规定,有助于防范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后波动性增加,
从而带来的赎回风险。
1.3.减小了理财与基金之间的监管差异
1.3.1.管理人内部控制
在管理人内部控制方面,对理财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本一致。《办法》和《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都要求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
结构,设立独立的岗位并配备合适人员,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签字职责略有不同,公募基
金“至少经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评估签字”,而理财产品“至少经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同意,由承担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1.3.
2.投资交易管理
在投资交易管理方面,理财和基金面临的要求也基本相同。二者都要求将流动性风险管理
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对于不同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上限进行差异化设置,提高
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并持续监测流动性风险。
1、对于低流动性资产,要求基本一致。二者都要求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或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但对于哪些资产属于该类别并没有明确。
2、对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略有区别,但比例要求基本一致。《办法》对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定义新增了“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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