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一、经营权及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概念阐述
关于经营权的概念,我国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经营权是用来专门调整国家所有者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权利。这种概念的出现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侧向,是我国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然而这种把经营权仅限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理论与我国当今面临着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广泛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在很多方面已不相适应。现代意义上的经营权是泛指以盈利为目的,权利人对他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利,是根据财产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约定并为二者共同目标而产生,广泛运用于现代投资、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新型物权形式。
经营权权利具有不完全性,这是相对于做为私权利之王的所有权来说的。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排他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而经营权是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他物权,具有派生性和不完全性的特点。
在理论上,所谓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诸项权能,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大多形成他物权,有时形成租赁权、借用权等债权。经营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是权利人刻意为之,而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密不可分的,是现实的需要使然。另外,有时所有人基于社会的需要,也常常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自愿或被迫地出让自己的部分权能。而且,所有人同样可以出于本身需要,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间内舍弃、出让其部分权能,同时又可对自己的权利自行限制以取得实
现权利的保障。
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20世纪经济迅速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经济特征之一;20世纪初那种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的所谓“汽车大王”、“石油大王”已不复存在,这些大亨们所创建公司的管理者已经不再是他们家族的传人,而是受到良好经营管理系统教育和训练的管理专家。也就是其经营权和所有权已实现分离。在发达的现代化经济里,资产所有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力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他可以转让经营权,让有能力、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财产进行实际的使用与经营,更能发挥财产的效能,为所有者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所有公司都想通过上市来获得资金的支持,这其实也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们拥有股份的所有权,把经营权转让给有能力的公司来运作。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
二、两权分离的原因、条件和均衡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要条件是规模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求生产组织规模扩大以适应扩大了的资本规模,因资本的物质不可分性质要求生产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经济与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外部性”问题突出,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购销者之间必须合并起来,以一体化的组织替代市场合同的交易,交易的内部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因此,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多大程度上分离首先是生产力发展带
来的规模效益问题。因为只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才有必要雇佣专门的经营人员以提高组织的经营效率,也只有一定的经
营规模才能负担专门的经理人员的费用。指出这一点有助于理解下面的问题:在农村取得很大成就的承包制,一旦照搬到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中却出现了许多难题,使城市大中型企业的改革陷入了困境。也有助于理解为什么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而非唯一形式。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基础是分散的产权结构。股份公司取代合伙制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因其具有下面的优势:大规模协作的生产效率优势、大型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垄断优势、新技术开发的使用需要的规模优势等,而这些优势赖以存在和保持的条件是必须有巨大的社会资本。单靠个别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几乎不可能,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已经不再具有单一持有者的私人性,是建立在分散的产权结构基础上的“集体产权结构”。现代企业融资结构的变化决定了产权结构的分散化。而产权结构的分散化必定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为在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中,分散的股东拥有“集体产权”中的有限财产权,它必定只能要求有限的资本报酬率和承担“集体风险”中的有限风险。同时,经营才能作为一种产权,与财产权一样要求要素报酬在财产所有权者和经营所有权者之间分割。相比之下,单一产权结构中的合伙制,经营才能作为一种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产权界限不明晰,“剩余索取权”与“监督其他要素的权利”同为一体,这固然减少了交易费用,但承担无限的风险责任。从实践上看,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国营企业,从财产所有权结构看,也是单一的产权结构,因而也难以真正实行所有权与经营
权的分离,国有企业承包制的经济实质是:发包者(国家)保持法律上的所有权,即取得上缴税、利的权利,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实际上占有、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马克思把它叫做“资本所有权同它的职能之间的分离”。但是根据我国过去的企业法,企业法人仅是经营主体,并不是所有者主体,不拥有企业财产,从法律上讲,经营主体只能获得薪水和奖金,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原则上是投资收益,只属于国家所有,故企业法人不能充当承包主体。企业厂长个人、企业经营集体或企业全体职工都无法充当承包人。实践上有些地方让企业法人充当承包人,事实上享有对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从经济学上分析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谈不上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经营者承担的风险责任上分析,承包制确定承包基数、承包者以自己的私人财产担保,直接承担亏损责任,年末对企业进行考核,由于承包者的财产与收入与企业财产比较微乎其微,难以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经营者(承包者)几乎不承担风险责任而名义上让经营者(承包者)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做法是与“两权分离”的实质,即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和风险的要求相抵触的。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展望
不管是政企不分,还是政企分开,如以“全民”这个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而论,国有企业都是两权分离的。而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两权分离而保证所有者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实现的两条关键措施都没有很好地实施。首先,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不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其经营者是按行政级别领取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广泛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根本没有
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改革后,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多数已与经营业绩挂钩,初步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尚无一定之规,分配办法多异且常变。相当一批厂长、经理的收入还
同本企业职工的收入搅在一起。前几年曾提出,经营好、效益高的企业,其经营者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到3倍,后来又一度有过反复。即使经营者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企业,二者也尚未完全成正比,激励效应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在此情况下,经营者难以通过提高经营业绩来大幅增加自身收入,为达此目标,往往走向贪污、侵蚀企业财产的邪路。其次,控制监督失效,国有企业内部人员侵蚀国有财产的行为大量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传统上,我国是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使企业丧失经营自主权;从今天看,国有企业也大多抱怨政府干预过多。因而,有人觉得我国国有企业是控制监督太过,而非失效。但管得多少与有效与否不是一回事。管得少不见得无效,而管得多却不见得有效。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监督是通过政府官员实施的,但政府官员并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他并无剩余索取权,而按照现代企业理论,当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统一时,由于控制权的拥有者不承担控制权使用的风险,势必造成控制权的滥用。因而政府官员对国有企业的控制监督难以真正有效。当然。追根溯源,控制监督失效的根源还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即国有企业名义上归全民所有,但因全民中的任何人皆无排他性的各项权利,实际变成了无人所有,自然也就无人真正关心国有企业的营运效率、增产增值,从而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就鲜有切腹之痛。政府官员并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资产流失与否,他并不真正在意,自然也就难以正确行使自己对企业的控制监督权,从而使控制监督失效。
针对以上两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最关键的措施,我以为有两条,第一,吸收私有股份而变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所有者在位,从而使对企业的控制监督真正有效。国有企业吸收私有股份而变为股份制企业后,虽然国有股部分仍然是“所有者缺位”,但因企业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私有股的主人会把整个企业看成是自己的,从而使整个企业实现了所有者在位,他为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会真正关注企业营运效率、资产增值,会正确行使对企业的控制监督权以防止经营者及其他企业员工侵蚀企业资产,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按经营业绩支付经营者薪酬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这样,经营者为增加自身收入就只得尽全力把企业经营好,其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经营者为调动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就只得努力真正做到论功行赏,按劳动成效支付企业一般员工的薪酬。这样,一般员工为增加自身的收入,对产品就不得不尽力提高品质、增加产量、降低成本。为便于对劳动成效进行评价,责任划分要尽量明确、具体,具体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每一个员工才好。这样,每一个人都不能推诿塞责、吃便饭,而只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而使整个企业的效益大大提高。石油大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