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项目合作
第四条 贷款分类
一、贷款购买的住房按工程进度,可分为现楼贷款和期房贷款
(一)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现房指已封顶、地价缴清、相关手续完备、工程验收合格的楼盘,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竣工、入住、办理房地产证的不利因素或未决事项,该楼盘应该满足有关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要求或房地产证已办妥。
(二)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期房原则上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楼盘。
二、按贷款办理的形式,贷款可分为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与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
(一)批发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开发商就某一楼盘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额度后,分批分期介绍购房者向本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行据以对该楼盘购房者批量发放的贷款,一般为一手楼。
(二)零售性个人商品房贷款是指单个购房者为购买一手房或者二手房(住房)而直接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第五条  楼盘的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地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烂尾工程记录,具备连带责任保证能力。
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发的楼盘,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的现楼方可办理贷款。对于实力雄厚,经营良好,信誉卓著的专业房地产开发商为某一项目单独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落实开发商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允许办理期房贷款。
三、对于批发性的个人商品房贷款,在与本行签订额度协议后,开发商应在本行开设售房款专户,并将售房款存入本行,委托本行对售房款进行监管。同时,开发商应保留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至少在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留存于本行。
第六条  对合作项目楼盘的要求
一、合作项目楼盘要求地理位置好,具有较强的升值潜力和变现能力。
二、对于一手房要求开发手续齐全,具备投资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且已按规定交纳了土地使用价款和有关的配套费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建筑质量监测合格证明等。
三、对于二手房还要求贷款年限加上所购二手楼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已办好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结构完好且不存在水、电、物业管理、建造质量、环保交通、城建等方面的纠纷或问题。
第七条        贷款可由各支行推荐上报总行,并由总行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同时,指定相关支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九条 申请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借款人家庭平均月收入不低于月债务支出的2倍,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贷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拖欠,且近24月来累计不超过3次拖欠记录;
(四)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五)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
(六)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住房商业贷款1、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执行不少于20%的首付款比例;
2、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不少于30%的首付款比例;
3、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4、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5、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一)购买首套一手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若为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