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该案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机关团委联合组织的“‘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中,上海一中院金绍奇法官主审的《肖树生、陈晓玲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案》一文荣获特等奖。
【导读】: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往往有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一旦出现《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购房人向银行的贷款该由谁来偿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诉讼地位又如何确定?且看下述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肖树生、陈晓玲
被告(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上行青浦支行)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锦公司)
【基本案情】
2010413日,肖树生、陈晓玲(乙方、买方)与博锦公司(甲方、卖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北翟路某房屋。甲方定于201112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肖树生、陈晓玲于2010414日向博锦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52848元,并作为借款人与上行青浦支行(贷款人)、博锦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博锦公司名下账户。贷款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上述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博锦公司为本合同项下肖树生、陈晓玲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
同年59日,上行青浦支行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证明。20104住房商业贷款30日,上行
青浦支行发放贷款141万元。肖树生、陈晓玲自2010520日起逐月向上行青浦支行归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