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29
∙【字 号】济政办字〔2016〕234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
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6〕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21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研究,市政府确定建立济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张继民 副市长
副召集人:张发堂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逢记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功川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学斌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巫 原 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奎珍 市编办常务副主任
王 健 市综治办副主任
龙万华 市扶贫办副主任
马国安 市互联网管理办公室主任
李念玉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
钱欣红 市法院副院长
张 斌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继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佑兵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研员
郝 民 市教育局副局长
孔 伟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特警支队支队长
闫 永 市民政局副局长
随健善 市司法局副局长
许一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任宪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仲爱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葛金文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 康 市文广新局调研员
王太晗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市中医药管理局
副局长
孙 进 市审计局副局长
姜守员 市统计局调研员
高 雷 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 磊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段成军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赵 鑫 团市委书记
倪丽君 市妇联主席
王若迅 市残联副理事长
许 勇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朱洪坤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云沐 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殷令喜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闫永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助召集人按时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主题,办理日常工作事务。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linian (一)市委组织部:加强村级活动场所建设,为“四点半学校”等关爱活动提供场所保障,引导基层党组织切实承担起有关关爱活动的具体责任。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等党员干部的作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帮扶。
(二)市委宣传部: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热点问题,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三)市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开展相关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四)市编办:指导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在各级民政部门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机构。
(五)市综治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
明显的县(市、区)和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县(市、区)和部门、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六)市扶贫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将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七)市互联网管理办公室:指导市属新闻网站和省重点新闻网站驻济频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网络。引导公益平台、网络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八)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行政保护制度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九)市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依法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及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十)市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市发展改革委: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县级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对济宁市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十三五”末,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条件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定点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幼儿园,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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