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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应怎么补税手机格机
端午节手抄报内容简短20字免税条件消失是指,已享受免税的下列车辆发生转让或改变用途的:
韩国网络美女(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
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两会通过了哪些新政策至上励合打人(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专用车辆;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置的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的进口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规定,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纳税申报日期,初次纳税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同时,160号通知规定,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在计税时,对该车辆免税期间已使用年限予以扣除。具体规定为: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