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公司之前,我们需要查询一下公司的名称有没有被注册,一起来看看为你带来的“查询公司名称方法”吧,欢迎阅读!
这个系统经常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咨询,一般来说企业的注册资金越高,就会给别人一种这公司资金实力越厚,对于有些行业,注册资金的深厚程度影响着业务之间的来往,决定着与这公司的风险程度,是比较多公司青睐的,所以这个系统还是比较经常会被用到的。
工商注册信息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步骤参照如下:
1、打开电脑登陆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打开;
3、选择好之后,会跳转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在地区(注意这里,选择哪个地区点击后则会跳转到哪个地区,所以大家选择需要查询的企业所在地的省份,而不是市县);
4、填写好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以及验证码,确认无误之后点击“搜索”;
5、然后就会出现公司名称(不同行业同公司名的公司也会出现),所以大家选择自己想要查询的公司,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的页面没有你想查询的公司时,点击右上角的返回,输入更多详细的信息内,再重新搜索;
6、搜索到之后,点击企业名称,最后出现的页面会显示该企业的公司名称、注册号、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日期及期限、经营范围、住所、以及登记机关的信息。
按照以上步骤可以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注册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如上。
分公司开业(设立)登记(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营业执照怎么在网上注册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名称电子核准的程序怎么走一、预先核准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由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2、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
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调整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简称已核调整,下同),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在网上注册系统中自动生成申请书、审核意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材料等,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二、变更核准
1、变更申请及核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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