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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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丽水皆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22。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东岸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铁成)
被申请人:陈政委,*,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人丽水皆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4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水皆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陈政委名下银行存款324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元,由申请人丽水皆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朱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桂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淑贞
书 记 员 李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