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职改办〔2010〕73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代评中级职称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㈡确认高级资格须报市职改办审批,确认中、初级资格由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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