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家政产业人才高质量发展,让家政人才更好地施展专业技能,快速培育和壮大乡村家政产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家政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条件如下。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内涉农非公企业中,从事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领域技术工作的在职技术人才申报乡村工匠家政专业类别职称。
三、我市本专业人才评审中级以下职称: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乡村工匠家政(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专业技术员、乡村工匠家政(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专业助理工程师、乡村工匠家政(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专业工程师。
四、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其他评审条件组成。申报乡
村工匠家政专业人才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进行申报。本标准条件由乡村工匠家政专业类别中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家政工作,认真履行家政行业的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乡村家政专业人才参加的各类技能培训和授课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申报者需提供相应类别的职业证书(已登记注册),职业类别及范围与申报者专业相一致。七、申报专业应与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八、不要求考核外语和计算机应用。
第三章乡村工匠家政专业类别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母婴服务掌握母婴服务技能,能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家庭专业护理,能对婴幼儿进行基础教育训练。
2.居家服务掌握居家服务技能,能够提供清洁、购物、做板、上门理发、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服务项目。
3.养老服务掌握养老服务技能,能为中老年人提供基础性清洁、饮食、用药、排泄、转运/转移等照护。
(二)工作经历条件
1从事相关工作1年(含)以上,无投诉记录(需提供单位证明)。
4.每月收入达到所在城市同类工种(相同级别)收入的平均线以上(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约或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约作为佐证)。
5.获得家政类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广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家政相关培训,不少于80代评中级职称标准学时,并获得合格(结业)证书,且获得上
述证书后1年以上。
第四章乡村工匠家政专业类别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从事相关工作。
(二)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取得乡村工匠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乡村工匠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专业能力条件
1母婴服务掌握母婴服务技能,能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家庭专业护理,能对婴幼儿进行基础教育训练。
2.居家服务掌握居家服务技能,能够提供清洁、购物、做饭、上门理发、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服务项目。
3.养老服务掌握养老服务技能,能为中老年人提供基础性清洁、饮食、用药、排泄、转运/转移等照护。
(二)工作经历条件
1从事相关工作2年(含)以上,无投诉记录(提供单位认证函)。
4.每月收入达到所在城市同类工种(相同级别)收入的平均线以上(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约或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约作为佐证);或创办家政机构,上年度为社会培训和推荐家政服务人员(含中介)超过200人次(提供学费、服务费等收入证明和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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