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申报评审条件
(意见征求稿)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会计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三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实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省财政
厅具体实施;评审工作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符合报考条件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后,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代评中级职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但可参加以考代评方式取得助理会计师及会计师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推荐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履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且会计师履职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且会计师履职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20年,且中级会计师履职满5年。
第八条 推荐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8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
第4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会计诚信,注重职业道德。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标准适当考虑所属行业和地区,基层人员参加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评审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放宽。
第十条 评审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会计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解决财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二)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财会工作;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并帮助提高其业务工作的能力;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学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本专业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字数须在5万字以上,翻译字数须在10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并具有指导高级会计师工作的能力与经历,为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专业学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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