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北京地区非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层级设置
(一)专业设置
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目录外专业进行设置。
(二)专业技术职务层级设置代评中级职称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三、申报条件
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条件》)执行。
四、评价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根据《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考核合格,在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五、评价机构
(一)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小组
各中等职业学校成立本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小组(以下简称校考评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评聘工作方案,考核确认本学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人选;并在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向中级、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单位的参评教师。
校考评小组一般由5-11人组成,由学校行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行政人员不得超三分之一。校考评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及评聘工作方案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要求,根据《基本标准条件》内容,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情况制定,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组建市正高级、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专家库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教委组建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中,正高级评委会负责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审工作;高级评委会负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审工作,中级评委会负责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中级职称。
评委会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主管领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专家、教师等担任。
六、评价程序
(一)个人申请
校考评小组按照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情况或上级主管单位下达指标,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申报条件。符合岗位需求和申报条件的教师,可自主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校考评小组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参评人选。
申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均应填写申报表,并按照《基本标准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及支撑材料。
(二)考核推荐
校考评小组对参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从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方面,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根据考核结果和推荐指标,择优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人选,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答辩评审
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采用审阅材料、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业绩、能力进行评价,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委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推荐人选的教书育人、教学教研、业绩成果、学历资历、专业技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参考学科评议组意见,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产生通过人选。
(四)验收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审结果进行验收无误后,会同市教委向社会公示。
(五)单位聘用
经公示无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北京市职称证书,各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聘任教师到相应的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任职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