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职称评聘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等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评聘工作质量,保证职称评审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2019年第40号令)《高校职称评聘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
第二章评聘限额
第三条各系列各职级岗位数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情况,在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其中教学科研系列高职及以下岗位核定至各教学科研单位,非教学科研类系列高职岗位核定至各专业技术系列,中职及以下岗位核定至各单位。
第四条教师年度晋升高级职称的岗位限额采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即各教学科研单位在核定的本单位教师高职岗位数额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发展情况,学院政联席会议在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教师高级职称评聘建议名额,学校人力资源部在各单位建议名额的基础上经调
研、论证后提出各单位年度教师高级职称评聘拟下达的岗位限额数,由学校研究决定后下达评聘限额。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系列高级职称岗位数额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系列队伍发展情况,核定至各专业技术系列。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系列主管部门通过调研、论证,提出年度晋升高级职称评聘限额建议,由学校研究决定后下达评聘限额。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将评聘限额、申请条件、工作程序以及有关通知要求等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组织开展职称的申报、审核、评议、推荐、公示展览等工作,保证相关工作依规有序进行。
第七条各单位政负责人要严把条件审核关,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首要条件,严格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规范业绩成果审核,组织好职称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的审核工作,做到谁审核、谁负责。代评中级职称
第八条申请者对照申请条件,在学校职称评审系统中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息应真实、准确、规范,出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取消当年职称申报资格,同时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九条申请人所在支部依据《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工作细则》,对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从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职业操守、工作作风等
方面对申请者做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有事例、有举证,突出个性特征,既有肯定方面,也有提升要求,避免千篇一律。各中层组织负责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教学科研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并综合评定申请者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与效果、业绩成果。无故未完成教学工作量、评教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近两年出现过二级以上教学事故或出现两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取消当年职称申报资格;因教学事故受到惩处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一条院级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评议教师职称申请者的科研业绩和学术服务等情况。结合学科和岗位特点,以业绩成果的实际价值及贡献等因素作为主要标准,突出质量导向,重点关注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的情况。学科评议组审核评议非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者的业绩成果,重点关注工作实绩和贡献。
第十二条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查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已确认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或者在师德、学风等方面存在失范行为,正在查处中的,取消当年职称申报资格;受到相应惩处的,在影响期内亦不得申报职称。
第四章评议推荐
第十三条学术评议应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评议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申请者的工作业绩,
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倾向,聚焦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不以论文数量和期刊级别等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直接依据。
第十四条院级学术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评审组织对符合申请条件者进行学术评议,并在评聘限额内提出建议推荐人选,其中高职申请者须进行陈述答辩。
第十五条院级学术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答辩评议一般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因特殊原因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经评审组织负责人提议,可采用视频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申请者因故无法进行现场答辩的,经本人申请,评审组织负责人同意,可采用视频答辩或由申请者委托他人代为答辩。
第十六条院级学术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学校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评议推荐。评议会议一般应由主任委员或评议组组长主持,参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应明确议题和评议程序。
第十七条拟推荐人选应以票决方式产生,实行先评议后表决。高职申请者答辩结束后,院级学术委员会
或学科评议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和成果水平进行评议,并形成具体评价意见。拟推荐人选须获得院级学术委员会或学科评议组合法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推荐。
第十八条院政联席会议综合考虑拟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教学、科研业绩及评议结果等情况,研
究确定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和中级及以下职称拟聘人选。非教学科研系列相关学科评议组评议确定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和中级及以下职称拟聘人选。
第十九条对于未完全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但取得突出成果或做出重大贡献的申请者,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由院级学术委员会或学科评议组推荐破格晋升职称,申请人所在单位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具专门报告,重点说明破格的原因、突出的业绩和贡献等情况报送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如申请者业绩成果涉及保密内容不宜公开评审的,由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单独评审申请。人力资源部组织具有保密资质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单独审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推荐人选名单和申请人业绩成果须在本单位设置专门场所进行公示和展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者,教学科研单位和主管单位要进行核查、解答。公示和展览的场所应便于学校教职工查阅、了解推荐人选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人力资源部加强对中层单位职称评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可派人列席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评议会议,对各单位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章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根据申请者的学科方向匹配校外高水平同类学科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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