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
郑政文(2001)20号
一、一般规定
(一)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二)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三)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五)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商住楼
(一)计算全部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规划部门批准的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并作为主要通道的室外楼梯,均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该缝与室内相通,伸缩缝也计算建筑面积。
16.体育馆、影剧院等房屋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场(馆)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净高超过2.00米的,计算其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等。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或坡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及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1.临街楼底层用作遮阳避雨或通行、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或檐廊。
12.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